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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發言人溫耀源表示,高院認定陳水扁有逃亡、湮滅證據之虞,以及勾串證人之事實,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為裁定。(中評社 康子仁攝) |
中評社台北12月28日電 (記者 康子仁分析報導)台北地方法院無保開釋陳水扁,特偵組二度提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凌晨2點鐘做出裁定,長達17頁的裁定書當中,直指陳水扁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湮滅證據之虞,以及勾串證人之事實,甚至還有許多暗樁沒有曝光,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為裁定。由高院法官撤銷地院裁定的理由來看,13日才重獲自由的陳水扁,回籠的機會甚大。
雖然高院法官沒有自為裁定,直接宣布羈押,但是二審合議庭認為,台北地院法官周占春只提出要陳水扁準時到庭、不得恐嚇其他證人等條件,代替重罪羈押的必要性,“有違司法正義之實現”,要求台北地院“應本於法律精神及本裁定要旨”妥適裁處,高院的態度已經表達得再清楚不過,就是認定陳水扁應該羈押。
甚至高院法官在裁定書當中,還不客氣的修理周占春,只憑與“行程”無關之玉山警衛組勤務編組表,就認定特偵組主張的,“陳水扁有可能支開隨扈逃亡”不可採信,“其採證有違論理法則”,高院的裁定,等於是點出周占春放水之處。
此外,特偵組質疑,扁家至少還有新台幣5億7千萬的鉅款尚未查扣,高院法官認為,光憑這一點,就無法保證陳水扁不會潛逃海外,合議庭同樣把話說得很重,質疑周占春竟然以陳水扁否認知情、共犯,和國外帳戶皆非扁所有,認定他沒有逃亡動機,“認事採證亦有違經驗法則”。
對於周占春認為陳水扁沒有逃亡之虞,高院並不認同,直指陳水扁有新台幣10多億元資金隱匿海外,光靠這些錢就可以過優渥生活,和入獄服刑之苦相較,更有逃亡的動機與機會,質疑周占春認定扁沒有逃亡之虞,“所陳理由實屬牽強”。
再加上高院法官也認為,包括“國防部”、“調查局”洗錢防治中心和集保公司,都有陳水扁至今尚未曝光的暗樁,而且陳致中夫婦在海外洗錢曝光,葉盛茂通風報信後,陳水扁把近2百萬美金匯給台獨大老吳澧培,又把藏匿在國泰世華保管室的新台幣7億4千萬現金搬移,高院法官認定扁“有積極變造、湮滅證據”之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