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29日電/特偵組為強化陳水扁串供事證,提出他與貿協董事詹啟榮等證人串證,及有公務員通風報信等情事,加上扁家原藏匿在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的七億四千餘萬元鉅款,仍有五億七千萬元流向不明。高院認為,原審以無串證之虞審認,未審酌仍有已曝光未查扣及未曝光密帳,有湮滅事證之虞。
中國時報報道,裁定書指出,依據特偵組先後在陳水扁住所搜扣物證,顯示“國防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集保公司內部均有陳水扁尚未曝光的內線,協助傳真與偵查內容相關公文、資料,或向扁洩漏特偵組檢察官欲查證事項。
裁定書亦根據特偵組所提供以“‘總統’親啟”信封,書寫在凱達格蘭學校信紙的信函,報告有關特偵組查弊案作為及與證人詹啟榮串證經過,內容為:“經與詹啟榮董事長談之後,詹認為開具證明並不能取得特偵組的信任,仍然會傳詹作證,故詹表示傳他作證時,詹必會表示有支領一千萬元”,認定有串證事實。
裁定書指出,陳水扁與吳淑珍曾指示林德訓、陳鎮慧篡改“國務機要費”使用狀況等資料,且經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將公務上所獲知陳致中、黃睿靚海外洗錢曝光情報洩漏給他後,他旋將原留存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內的一百九十一萬美元,分四筆匯入吳澧培所提供的帳戶內,並隨之結清銷戶。
裁定書指出,陳水扁指使吳景茂、陳俊英會同杜麗萍等人,將原藏匿於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的七億四千餘萬元搬移他藏,檢方雖追回其中一億七千餘萬元查扣,尚有至少五億七千萬元鉅款流向不明,衡諸陳水扁在獲悉洗錢情事遭查覺後,隨即設法湮滅事證的行為,顯見被告對於曝光的贓款等事證,有積極變造、湮滅證據的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