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2月20日電/台灣聯合報今天發表社論指出,吳淑珍在陳報狀中自爆廿家企業曾向扁家提供十三億獻金之內情,目的是在干擾檢方偵辦步調,並以不惜“與汝偕亡”的手段威脅其中若干企業家。然而,吳淑珍選擇性的爆料,除暴露扁家“藍綠通吃”的醜惡吃相,更使其以“政治獻金”來遮掩貪瀆行徑的手法全盤敗露。
社論說,吳淑珍手中掌握的“名單”,極可能不止逾百;她如今抖出這一份藍綠知名企業家的名單,其作用只是在魚目混珠,將真真假假的不同聚斂模式混為一個“大水庫”,讓檢方虛實莫辨。
把一切不法所得說成“政治獻金”,是陳水扁家族在所有弊案中一貫的遁詞,企圖藉此逃脫貪汙瀆職之重罪。但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能收受政治獻金的對象僅限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亦即,陳水扁若以“總統”身分收受的金錢,不管雙方如何自辯,都不能算是“政治獻金”;倘金額逾越情理,即涉利用職務收受賄賂的重嫌。
社論指出,扁家所收金錢,根本不可能被視為“政治獻金”。政治獻金法明白規定:一,個人向政黨捐款不得超過卅萬,對參選人不得超過十萬;二,企業對政黨捐款不得超過三百萬,對參選人不得超過一百萬;三,必須開立專戶向“監察院”登記,以接受監督和規範;四,金額在十萬以上時須以匯款或支票交付,不得致送現金。五,如果不該收受政治獻金者非法收受,除沒收全部獻金,還要處以同額或雙倍罰鍰。也就是說,即使認定扁家只是違反“政治獻金法”;每收一億,法院就要沒收一億,再罰一億或二億。
然而,扁家如今自稱收受的所謂“政治獻金”,少則千萬、多則上億,未曾設定專戶,有以水果盒裝載現金送至官邸,有以美元暗地匯往海外,甚至透過人頭戶四通八達轉匯洗錢。比對各項規定,扁家贓款無一符合“政治獻金法”之要件。如果司法單位竟接受扁家“政治獻金”的狡辯,那豈不形同宣告今後政客可以為所欲為?
扁家巨款既不符合“政治獻金”的範疇,那麼從司法的角度,又該如何定義企業交付扁家的金錢?分析這廿人企業名單,答案恐怕無法一概而論。理由是,其一,吳淑珍在陳報狀的供述未必全然可信,其虛實仍有待查明。其二,不同企業輸送扁家巨款,究竟是遭到扁珍勒索,或者本身意圖交換企業或個人利益,需由檢方發現是否存在對價關係而定。但即使查無立即的對價關係,亦可能成立非關職務的賄賂罪。
吳淑珍抖出這串名單,目的原在擴大戰場、延長戰線,但效果可能適得其反:因為,她正好反證了自己和陳水扁“藉勢藉端勒索”的惡形惡狀。試想:如果不是她需索無度的臭名昭彰,為何全台大企業家不約而同均聞風向其在法律規制外進貢獻寶,且大多竟然皆有奉上現金或美金的默契,連素來行不由徑的企業都難倖免?
以龍潭案及二次金改為例,因牽涉到龐大的利益,企業送錢入扁家,自然有其強烈的利益交換動機;但若是由扁珍或其白手套主動索取,那故事又將改寫。再看台塑集團,據稱當時陳水扁召王永慶入府要求其投資高鐵,為其所拒,孰料“總統府”竟對外宣稱台塑“同意投資”;王永慶無奈之下,只好送了一億元給扁家,以求脫身“消災”。扁的這種手法,不是“藉勢藉端勒索”是什麼?
吳淑珍供出企業家捐款名單,民進黨人氣憤交加,認為破壞了未來黨內募款的後路。其實,許多企業錢進扁家,把人情作給“總統”,原是要經營與綠營的關係;誰知,絕大部分的金錢皆進了扁家的大水庫,僅涓滴流向民進黨,陳幸妤還在那裡扠腰大罵:“你們誰沒拿過我爸的錢?”這麼深不見底的一筆帳,民進黨其實應當拿出討黨產的精神去告陳水扁侵占。
社論說,愈是詭計多端,愈是自暴其短。扁家所稱的“獻金”幾無一文符合“政治獻金法”的要件(例如:超額,非選季,無專戶);今後名單爆得愈多,只會使扁家官司的規模如滾雪球般,愈滾愈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