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兩岸祇有一個是完整的國際法人——即祇有一個是中國。
這種主張是一種“爭正統”的論述,可以由兩個不同的理論來說明。
一、 同一性理論
“同一性理論”(identity theory)指分裂國的某一方與原被分裂國為“同一”(identity)(註:identity這個字可以譯為“認同”、“身份”、“特性”,用在法律時,譯為“同一”較清楚,表示兩者為同一),具完整的國際法人格地位,另一方不具完整的國際法人地位。在兩岸與中國的關係中,將產生“中華民國是中國”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兩個可能選項。
此項理論又可再分為兩種:一種是“完全同一性理論”(congruence theory),指分裂中某一方主張其與原被分裂國為“完全同一”,具完整的國際法地位,其主權與治權均及於對方。即“中華民國主權與治權均涵蓋對方”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與治權均涵蓋對方”兩個結果。
另一種是“國家核心理論”(state core theory),又稱之為“縮小理論”(shrink theory),指分裂中某一方主張,其與原被分裂國為“同一”,具完整的國際法地位,主權因此及於對方,但是也接受自己目前有效管轄區域縮小,因此同意治權不及對方。用在兩岸與中國的關係中,將得出“中華民國主權涵蓋全中國,但是治權僅及於台澎金馬”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涵蓋全中國,但是接受(或不否認)台灣政府在台澎金馬的治權”兩種結果,這個理論可以做為中共“一國兩制”的理論。
二、 內戰理論
“內戰理論”屬交戰團體(belligerency)或叛亂團體(insurgency)間有關的國際法規範,指一個國家因內戰而存在兩個政府,但雙方均主張其本身為唯一合法政府。從叛亂團體的觀點來看,兩岸不是“蔣匪”就是“共匪”;從交戰團體的觀點來看,1949年起的內戰狀態還沒有結束。雙方在這個交戰過程(雖然已長達半個世紀以上)中,對外宣稱自己才是中國,也代表中國。
基本上,“內戰理論”與“完全同一性理論”對於主權“同一”的主張是相同的,祇是兩者所處的現實狀況不同,“完全同一性理論”並不需要以雙方仍處於“內戰狀態”為前提,即使分裂雙方均已制定新憲法,結束了國際法上所認定的“內戰狀態”,但是其中一方還是可以用“完全同一性理論”去面對另一方,視對方為“假”的政權,或尋求獨立的政權,因此不放棄武力成為為追求統一的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