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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兩岸定位最需要釐清的問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3-28 00:40:59  


兩岸主流民意都願意起強化聯繫,構建新型兩岸關係。
 
  第三種:兩岸都不等於中國 而是中國的一部分

  這一種的論述,西德的法律學者將其稱之為“部分秩序理論”(partial order theory),又稱之為“屋頂理論”(roof theory)。放在兩岸關係來思考,由於兩岸的憲法還是一中憲法,也沒有一方正式宣佈獨立或放棄統一,因此1949年分裂前的中國在法理上仍然存在,沒有消失,它的行為能力暫時分別交由兩岸政府行使。兩岸處於“分裂中”,而不是“已經分裂”的狀態。兩岸相對第三方可以是一個完整的政治秩序主體,但是由於雙方都是整個中國的部分,因此兩岸在整個中國事務,即與中國的關係上,都祇是個部分秩序主體。雙方的關係,不是國際法的關係,也不是各方的內政關係,而是整個中國的內部關係。

  就政治學的基本知識來看,君主時代國家的主權(sovereignty)屬於君王,當代共和民主國家主權屬於人民,政府祇是代理人民行使主權的權力(sovereignty power)。由於中國仍處於分裂中的狀態,因此,整個中國的主權屬於兩岸全體人民,兩岸政府祇是在其領域內代表人民行使主權的權力。

  從真實的歷史來看,“部分秩序理論”其實最符合兩岸60年發展的現狀。兩岸從1949年起分治迄今,雙方從來沒有治理過對方,兩岸亦均在國際間以完整的國際法人出現,並與其他國家建立外交關係。雙方雖然對憲法修改了好幾次,但是卻沒有讓會使中國完成分裂的條文出現。台灣方面雖然不少政治領導人高喊“一邊一國”或“台灣獨立”,但是並沒有形成憲法文字。當然,如果有一方修改憲法中的核心部分,或制定新憲法,“部分秩序理論”就失去其基礎了。

  不過,雖然“部分秩序理論”符合現狀,但是由於60年來,兩岸始終陷於政治或主權立場之爭,該理論從來就沒有被雙方接受。可是在兩岸事務的互動上,已經務實地採行“部分秩序理論”。在兩岸交流中,已經尊重對方在領域內的治權。即使是中共在2005年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這個國家指的也應該是廣義的中國,而不是狹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即反對台灣從整個中國的領土中分割,而不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中分割(如果是的話,現在已經可以打了)。“反分裂國家法”可以說是“同一性理論”與“部分秩序理論”的綜合體,前者對憲法與國際交待、後者對台灣喊話;前者是北京對於兩岸定位的主觀認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為同一;後者是尊重客觀的事實,即兩岸合起來才是真正的中國。

  胡錦濤先生在《告台灣同胞書》30週年講話中所提出的“胡六點”中說:“兩岸復歸統一,不是主權和領土再造,而是結束政治對立”,可以說是與“部分秩序理論”的精神相互輝映。所謂“復歸統一”自然是回到1949年中國分裂前的狀態,是由兩岸所共同再組合的統一。“不是主權和領土再造,而是結束政治對立”指的是不是誰吃掉誰,而是結束政治對立,共同締造再統一,也就是由兩岸共同走回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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