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4月3日電/台“立法院”3日三讀修正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增訂“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規定列為貪污罪被告的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財產來源不明時應提出說明,否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立委”表示,公務員“成年子女”雖未列入規範,但可由“行受賄賂罪”處罰。
RTI報道,“立法委員”吳清池說,沒有把成年子女列入規範,一方面考慮公務員成年子女有自己事業,恐怕父母也無法完全掌握;另外,成年子女這部分已有行受賄賂罪可以約束,不會造成規範漏洞。“(原音)成年人他還是有受到規範,因為有一個行受賄賂罪可以約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