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一國兩制”條件下香港的管治力量(來源:學習時報 作者:中聯辦研究部長曹二寶)
在“一國兩制”條件下,香港的管治力量已經從回歸前的“英人治港”,變成了中國管轄下的“港人治港”。這是香港結束150多年殖民統治,我國恢復行使對香港主權所帶來的香港政權性質的根本變化。由於我國收回香港後按照“一國兩制”方針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管治力量就從回歸前只有香港英國政府(簡稱“港英當局”)一支管治隊伍,變成了回歸後“一國兩制”條件下兩支管治隊伍:一支是“香港特區建制隊伍”,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和各級公務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等。這支隊伍經由中央授權依照基本法行使高度自治權。另一支是“中央、內地從事香港工作的幹部隊伍”,包括負責香港事務或專做香港工作的中央主管部門和派出機構,負責其他全國性事務及相關政策的中央主管部門和與香港特區聯繫密切的內地有關省區市黨委、政府處理涉港事務的幹部。這支隊伍依照我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行使中央管治特區(包括處理中央、內地與香港特區關係)的憲制權力,不干預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這兩支管治隊伍是國家對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方針的政權力量,也是香港基本法的實施主體。本文對香港回歸後管治力量的這一重要轉變,主要是中央、內地從事香港工作的幹部隊伍成為其中一支重要管治力量,試作一些探討和思考。
一、香港回歸後管治力量的上述重要轉變,源自香港管治權本身回歸後“一分為二”的深刻變化
香港在回歸前沒有“港人治港”,港英當局是英國管治香港的唯一政權力量;回歸後實行“港人治港”但有一個根本前提,就是鄧小平強調的“在中國的管轄之下”,也就是 “一國”這個前提。1997年3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60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指出:在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中,“任何提及‘女王陛下’、‘王室’、‘英國政府’及‘國務大臣’等相類似名稱或詞句的條款,如該條款內容是關於香港土地所有權或涉及基本法所規定的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則該等名稱或詞句應解釋為中央或中國的其他主權機關,其他情況下解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這就清楚顯示,英國管治香港的權力交還中國以後,由於中國對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香港的管治權就必然形成兩個層次:屬於國家主權或中央管理事務和中央與特區關係的,由中央負責管理或行使職權;屬於特區自治範圍的事務,授權特區依照基本法自行管理。因此香港的管治力量就必然是兩支隊伍:不僅有依法行使高度自治權的香港特區建制隊伍,而且有依法行使中央管治香港特區的憲制權力,但不干預特區自治範圍內事務的政權力量,這就是中央、內地從事香港工作的幹部隊伍。
二、“一國兩制”條件下中央、內地從事香港工作的幹部隊伍也是香港一支重要管治力量,是“一國”原則在香港管治力量上的重要體現
這涉及對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要有正確理解和準確把握。台灣當局曾提出以“完全自治”代替高度自治。英國政府在中英關於香港前途的談判中,也曾 “一再以‘最大程度的自治’來修改中方提出的高度自治,反對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政府”。對前者,鄧小平明確表示:“我們不贊成‘完全自治’的提法。自治不能沒有限度,既有限度就不能‘完全’。‘完全自治’就是‘兩個中國’,而不是一個中國。”對後者,我國政府代表團明確表示:“英方上述主張的實質是要把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直接抵觸中國主權原則。”中方理所當然地堅決反對,不予采納。這就清楚顯示,香港特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同它作為直轄於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而中央擁有對之管轄的憲制權力,是統一於“一國”之內不可分割又不能互相取代的兩個方面。因此在管治力量上就必然是兩支隊伍。其中有一支體現“一國”原則、行使中央管治香港的憲制權力但不干預特區自治範圍內事務的管治隊伍,這就是中央、內地從事香港工作的幹部隊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