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4月24日電/前科管局長李界木昨天出庭又翻供,承認在龍潭購地案中收蔡銘哲三千萬元,是有對價關係,再度表明要認罪。對偵查中筆錄中的陳述,他說沒有違背自己的意思;是否有遭檢察官以威脅、利誘不當方式取供?他要合議庭裁定,自己無法判斷。審判長聽聞表示:“難道要我們丟銅板,去猜嗎?”
中國時報報導,前科管局長李界木,廿三日出庭又翻供,承認在龍潭購地案中收蔡銘哲三千萬元,是有對價關係,再度表明要認罪。對偵查中筆錄中的陳述,他說沒有違背自己的意思;是否有遭檢察官以威脅、利誘不當方式取供?他要合議庭裁定,自己無法判斷。審判長聽聞表示:“難道要我們丟銅板,去猜嗎?”
檢察官認為,李界木歷經坦承、翻供又翻供的“三部曲”,供述一再反覆,不但陳述內容有隱匿真相之嫌,甚至還有勾串之情,並可能涉及與陳水扁之間有無犯意連絡的共犯關係,不無藐視法庭,要求合議庭忽視他的認罪,依一般訴訟程序審理。
李界木上周出庭作證,推翻偵查中許多不利陳水扁的供述。因他先認罪,作證時卻翻供,合議庭覺得他似乎沒有認罪的真意,昨日就以被告身分傳喚他進行準備程序庭,並再次確認是否認罪。李界木開庭時再度改口,表示自認沒有向任何人要錢,所以收三千萬元沒有對價關係,才會說是酬謝金。經和律師研究後,確認自己認知錯誤,還是有對價關係,希望維持原來的認罪,強調他前後供述一致,並沒有改變,是檢察官誤會他。
檢察官則重話反擊,認為李界木偵查中敢說,現在卻不願面對現實。所謂認罪是要對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和法條全部加以承認,雖可修正部分細節,卻不能動搖犯罪主體構成要件、事實及適用的法條罪名,全部推翻陳水扁召開“總統府”五人會議內容、去官邸報告龍潭案,已動搖犯罪事實構成要件和適用法條,不容發生翻供又任意更改供述的情況。
為確認李界木是否認罪,審判長將起訴書對李界木的指控,逐一和李界木確認,他一半以上都有意見。
審判長進一步要確認偵查中五份筆錄供述是否出於自由意志,李界木卻要合議庭自己裁定,審判長眼見李界供述態度先是反覆,接著曖昧不明,只好回說,“我們都不在場,請你回想一下,難道要我們丟銅板,用猜的嗎?”
李界木才說,他所說的都未違背自己的意思;檢察官是否有威脅、利誘,他無法評論,不表示意見,也不需要另外傳證人。
審判長告訴李界木,龍潭案科管局兩位承辦人的說法,明顯和他不同,是否需要傳喚證人?李界木還是堅持不要,表示他和蔡銘哲的供述,合議庭就可判斷。審判長反問:“你這樣子,合議庭要怎麼幫你發現真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