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25日電/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24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決定。這是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首次修改議事規則。修改後的議事規則明確了會議的發言規則,規定了每人的發言時間,以確保議事“不跑題”。
新華網報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24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決定。這是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首次修改議事規則。
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這一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共分7章36條,包括總則,會議的召開,議案的提出和審議,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詢問和質詢,發言和表決,附則。
修改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根據新形勢下人大工作的需要,對原有的一些規定作了補充完善。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根本政治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部分。隨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實行了20多年的常委會議事規則也需要進行適當修改完善。
“修改後的常委會議事規則,將進一步規範議事程序、提高議事效率。議事規則在細微的字裡行間中發生著重大變化,是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山東大學校長徐顯明這樣評價。
修改後的議事規則明確了會議的發言規則,規定了每人的發言時間,以確保議事“不跑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在全體會議上的發言,不超過十分鐘;在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第一次發言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問題的發言不超過十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長發言時間。”
“這樣規定可以提高議事效率,使會議發言更加有秩序。”列席本次常委會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林蔭茂說。
原來的議事規則規定:“對任命案,提請任命的機關應當介紹被任命人員的基本情況;必要的時候,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修改後的議事規則則改為“任免案應當附有擬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時候,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
“這一修改主要有兩方面考慮,一是多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任免案時,就是這樣做的;二是提供任免的理由,也便於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任免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許安標說。
常委會會議的列席人員範圍進一步擴大。修改後的議事規則規定,“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原議事規則規定“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這次修改時也删除了“必要的時候”這個條件。修改後的議事規則還對列席人員的發言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對列席人員參與討論的權利進行了明確,讓列席人員充分發表意見,這也是議事規則的一個重要進步。”徐顯明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