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改革呈現四大特點
深圳經濟特區成立以來,對行政管理體制先後進行了7次大的改革。本次機構改革與以往幾次相比,具有四大特點:
特點一:重點明確
此次機構改革並不是對機構進行簡單的拆分,而是緊緊抓住政府職能轉變這個核心,既從宏觀上重點厘清政府、市場、社會的邊界,又從微觀上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既突出城市政府這個“大基層”特點,又注重特區之“特”的要求。
特點二:涉及面廣
除教育、民政等個別機構暫不作調整外,深圳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等都納入了調整規範,共減少機構15個。即使暫不作調整的部門,也將按照轉變職能的新要求重新進行“三定”,如此廣範圍、大力度的改革在全國尚不多見。
特點三:縱深推進
此次機構改革著重解決制約深圳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進一步明確新形勢下政府定位,建設人民滿意的政府;既強調完善經濟管理,又把加強城市管理、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放到突出位置;既著力優化行政管理體制機制,又重在解決特區內外二元化發展問題。
特點四:突出創新
此次機構改革在政府職能轉變方面邁出新步伐,在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方面取得新突破,在完善行政運行機制方面進行新探索。
部門職能定位
此次機構改革後深圳市政府機構統稱為工作部門,根據部門職能定位作出區分:
委:主要承擔制定政策、規劃、標準等職能並監督執行的大部門。
局:主要承擔執行和監管職能的機構。
辦:主要協助市長辦理專門事項、不具有獨立行使管理職能的機構。
委、局對市政府負責,委對局的重大政策、重要事項進行統籌協調,對執行情況實行監督和綜合指導,局對委進行政策反饋和建議。一部分主要承擔執行和監管職能的局,由主要承擔制定政策、規劃、標準等職能的委歸口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