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完善年輕幹部、後備幹部培養選拔制度,建立來自基層一線黨政領導幹部培養選拔鏈。源源不斷培養大批優秀年輕幹部是關係黨和國家事業的根本大計。按照《決定》精神,今後要著重抓好以下4個方面工作。一是堅持加強黨性修養、加強實踐鍛煉的培養方針。鼓勵年輕幹部到基層工作,有計劃安排年輕幹部到艱苦地區、複雜環境、關鍵崗位砥礪品質、錘煉作風、增長才幹。有意識地在完成重大任務、應對重大事件、抗擊重大自然災害等關鍵時刻鍛煉和考驗年輕幹部。加大年輕幹部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交流力度,通過多崗位鍛煉豐富閱歷、提高本領。二是扎實抓好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對後備幹部堅持重在培養、同樣使用,突出黨性鍛煉和實踐鍛煉,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使用時與其他幹部同樣標準、同樣程序,不搞照顧性使用;堅持優進絀退、動態管理,不搞一次選拔定終身。後備幹部隊伍實行複式年齡結構和梯次配備,根據幹部成長周期,分為近期和中長期,分別提出不同的年齡和職務層次要求,避免在年齡上層層遞減和“一刀切”。要抓好關鍵崗位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加強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黨外幹部培養選拔,做到系統培養、擇優使用。三是探索建立上級黨政機關從基層一線遴選幹部制度。堅持重視基層的幹部導向,建立和完善選拔優秀村幹部擔任鄉鎮黨政領導職務的辦法,注重從鄉鎮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中選拔縣級黨政領導幹部,加大從基層一線招錄公務員的比例。地方縣級以上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出現空缺時,要優先從具有基層一線工作經歷的優秀幹部和人才中選拔。四是推進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建立定期選聘、崗位培訓、配套保障、跟蹤培養、正常流動、齊抓共管等制度,確保大學生“村官”下得去、待得住、幹得好、流得動。
第六,堅持嚴格要求與關心愛護相結合,健全幹部管理機制。黨要管黨,關鍵是管好幹部;從嚴治黨,首先要從嚴管理幹部。《決定》把嚴格管理監督幹部作為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提出要堅持嚴格要求與關心愛護相結合,健全幹部管理機制。一是加強對關鍵崗位幹部的重點管理。既要堅持分級管理,又不能簡單地以級別論輕重,而要根據崗位的重要性來考慮幹部工作布局和戰略重點。比如,對縣委書記就不能按一般的處級幹部來對待,必須實行重點管理。二是嚴格幹部日常管理監督。幹部出問題,多數都是“小洞不補,大洞吃苦”。幹部管理監督要抓早、抓小,防患於未然。現在,幹部日常管理監督的制度不少,關鍵是執行不力。落實制度,也是改革的重要環節。嚴格管理的基礎在於及時了解、全面掌握幹部的真實情況,對幹部存在的苗頭性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不宜繼續任職的要果斷及時調動,不能等到問題嚴重了、矛盾積累惡化了才去解決。三是切實解決幹部調整難處理難的問題。完善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問責制,嚴明領導責任,對失職瀆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幹部要追究責任。制定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辦法,明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規範調整的原則、程序,探索幹部調整後的多種安排方式。四是完善幹部激勵保障制度。要堅持獎懲分明,把嚴格要求和關心愛護結合起來,特別要關心基層幹部,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要建立健全幹部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實行幹部職級與待遇掛鈎,對長期在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幹部、長期擔任縣鄉黨政領導職務的幹部實行工資福利傾斜政策。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更好地調動廣大幹部的積極性、創造性。
第七,加大幹部交流力度,完善幹部交流制度。幹部交流對於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培養和鍛煉幹部、防範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具有重要作用。按照《決定》要求,今後要從4個方面做好幹部交流工作。一是圍繞促進科學發展,大力推進地區之間、中央機關和地方之間的幹部交流。堅持有計劃選派東部經濟較發達地區優秀幹部、年輕幹部到中西部地區任職,把中西部地區的優秀幹部、有發展潛力的幹部選派到東部發達地區任職學習鍛煉。繼續從中央國家機關選派優秀幹部到地方工作。圍繞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中部地區崛起、國家支柱產業及重大項目建設、援藏援疆工作等進行幹部交流。二是加大重要崗位領導幹部的交流力度。這些年開展的黨政正職、紀委書記、組織部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公安局(廳)長等重要崗位幹部交流,主要是本人成長地的回避交流。下一步,要逐步建立新提拔重要崗位幹部異地任職制度。三是積極推進機關中層幹部的交流輪崗。健全黨政機關內部管理人、財、物和執紀、執法等崗位幹部定期輪崗制度,防止幹部因在同一崗位工作時間過長而滋生腐敗。積極探索機關中層幹部跨系統跨部門交流輪崗的有效途徑和辦法。四是疏通黨政機關幹部、企事業單位幹部交流渠道,研究制定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之間幹部交流實施辦法。在積極推進幹部交流的同時,要強化幹部任期觀念,嚴格控制選任制領導幹部尤其是地方黨政主要領導任期內職務變動,保持幹部任期內相對穩定。
第八,匡正選人用人風氣,不斷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堅決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既是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務,也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決定》明確提出,要匡正選人用人風氣,堅決整治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問題。我們要以最堅決的態度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風進行戰鬥,確保實現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目標。一是要加大從源頭上防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力度,健全幹部選拔任用監督機制和嚴重違規用人問題立項督促檢查制度,健全幹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制度。二是要強化公開監督,擴大幹部工作信息公開,把選拔任用幹部滿意度民意調查作為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有力杠杆。三是要嚴肅查處違規違紀用人行為,用鐵的紀律保證選人用人風清氣正。經過努力,要使全黨和人民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滿意度、對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滿意度都有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