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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新罪名:劍指國家工作人員“身邊人”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10-19 15:48:07  


  中評社北京10月19日電/法制日報報道,《刑法修正案(七)》第13條,為我國刑法新增的一條反腐法律規定,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今後,如果在職或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家裡人”、“身邊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影響力索賄受賄,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正式將該罪罪名確定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18條規定的‘影響力交易’保持一致,也反映出這一犯罪行為與其他賄賂犯罪的根本區別。”著名刑法學家、中國法學會刑法學會會長趙秉志教授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肯定了這一罪名的準確性。

  趙秉志對這一罪名的犯罪主體進行了界定。“關係密切的人”是一個包括範圍更廣的概念,“特定關係人”只是“關係密切的人”中的一部分。除了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之外,其他與之關係密切的人如情人、領導秘書等,都可能屬於“關係密切的人”範圍內的人員。聯繫刑法第388條來理解,本罪的主體只能限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有本罪行為的,則應構成刑法第388條的斡旋型受賄罪。

  有人擔心,這一新規是否會成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之外的貪官的另一道“免死金牌”? 

  “這一擔憂是不必要的。”趙秉志解釋說,“在《刑法修正案(七)》實施前,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雙方否認‘通謀’,則雙方可能都不構成犯罪;在《刑法修正案(七)》實施後,雙方否認‘通謀’,非國家工作人員一方則可能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因此,新增‘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實際上是加大了而不是減弱了對賄賂犯罪的懲治力度。” 

  趙秉志進一步強調,“在對受賄類犯罪進行懲處時,相關部門首先應該盡量查清國家工作人員與關係密切人之間是否存在‘通謀’等情況來認定是否構成受賄共犯;在不能確定有‘通謀’的情況下,才可以對有關人員單獨以本罪論處。不能不問不查國家工作人員在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而簡單地將罪責歸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影響力受賄了事。” 

  “‘兩高’新增的這條反腐新罪名,對於進一步嚴密我國貪污賄賂犯罪的刑事法網,加大對腐敗犯罪的刑法懲治力度,促進反腐敗刑法立法的國際化,無疑都具有重要意義。”趙秉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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