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13日電/中國商務部13日發佈年度第90號公告,決定自2009年11月14日起對原產於日本、美國、馬來西亞和台灣地區的進口乙醇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此次期終復審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稅則號為29221100、29221200。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於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乙醇胺將繼續按照商務部2004年第57號公告、2008年第3號公告公佈的徵稅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徵收反傾銷稅。
本次復審調查將於2010年11月14日之前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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