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解決”台灣問題
美國政府在共同聲明中,表明“美國政府與台灣居民保持文化、商務及其他非政府關係”。根據1945年簽訂的“中美共同防衛條約”,美國政府有義務防衛台灣。斷交後,美國要如何保障台灣的安全呢?
對於這項條約,中共一貫主張“台灣問題的解決是中國的內政問題,外國並無干涉的權利”,要求廢除該條約及美軍從台灣撤退。最後,兩國達成以下的妥協︰美國政府在其單獨的政府聲明中表明“期待台灣問題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中國則在單獨的政府聲明中確認以往的原則︰“台灣的回歸祖國與祖國統一的解決方式,完全是內政問題”,並未對美國所聲明的“和平解決台灣問題”提出異議。
“台灣關係法”
美國政府在與中國國家關係的正常化的共同聲明中,強烈主張︰美國將在非政府層次上,維持跟台灣的文化、貿易及其他關係。在共同聲明之後所發表的美國政府聲明,也明確指出“要求就准許維持非政府關係的國內法及規則進行協調”。此處所謂的國內法,即“台灣關係法”。在審議“台灣關係法”的過程中,曾經討論到:“中美共同防衛條約”失效之後,美國對中國以武力解放台灣,應採取的措施,因而在該法內列入了有關保障台灣安全與銷售武器的規定。
“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外交關係的決定,是基於期待台灣的將來依和平方式解決”。因此,該法規定“以非和平方式決定台灣未來的企圖,包括杯葛、封鎖的任何方法,將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與安全的威脅,為美國所關心的事”(第二條B(4)),“危害台灣居民安全、社會與經濟制度的任何武力行動,或其他強制形式,美國保留對抗的資格”(第二條B(5))。
在“上海公報”中,美國政府重申:“美國政府關心中國自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因此,美國政府確認其最終目標,是自台灣撤除所有美國的武裝力量與軍事設施。由於“台灣關係法”的主旨在於不允許中共以武力解放台灣,所以美國在斷絕外交關係之後,仍然依“台灣關係法”,銷售數量有限的武器給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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