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支持“台灣地位未定論”
曾經擔任“中華民國總統”的陳水扁,對林志昇的為人似乎一無所悉,而且對所謂的“台灣地位未定論”也深信不疑。他在支持“林志昇控訴美國案”的證詞中,提出了洋洋灑灑的十二點理由,慎重其事的表示:
7.無論是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關係法或美國總統所發布的命令,均找不到可把本土台灣人當作“中華民國國民”的依據或許可,“中華民國外交部”核發ROC護照給本土台灣人,命令本土台灣人偽裝“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依據美國相關法律規定,該護照是違法而不得使用。
8.本人擔任“總統”時期,根據“台灣關係法”,本人清楚瞭解,美國政府認定本人是“台灣執政當局的總統”,同時,不承認台灣或“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根據1952年舊金山和平條約,美國是台灣地區之主要佔領權國,本人瞭解這種情況至今沒有任何改變。根據這個理由,本人接受由美國在台協會處長在許多特殊時機的指示,甚至會抵觸與干擾本人擔任“總統”時的決定與決策。
9.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判定,本土台灣人近六十年來無國籍,高等法院也同意這個分析。現今,美國最高法院審理此案,是要釐清本土台灣人的人權,在舊金山和約和美國法律中,本土台灣人應該得到的保障與保護。舊金山和約是美國最高法律的一部分。依據本人所瞭解,以及顧問團所匯集意見,沒有任何美國法院曾經判決,指出自然人之“國籍認定”是一個政治問題,因而是美國最高法院無權審理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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