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要點
繼續《京都議定書》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雙軌制,將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中期目標設定為將工業化以來溫度上升幅度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將在2016年考慮重新審查是否有必要將升溫幅度限制在1.5攝氏度內。
發達國家承諾到2050年至少減排80%的中期目標,但是短期減排承諾將在以後再決定。
點評:繼續雙軌制,控制氣溫升幅在2攝氏度以內,減排80%,聽起來似乎不錯,但至少在目前來看,卻更像是“畫餅充飢”。試想,發達國家至今都未能提出令人滿意的短期減排目標,長期的減排目標豈不更像是空中樓閣?
發達國家共同承諾將在2010年~2012年給發展中國家總共提供300億美元的快速資金支持,以支持其減排和適應的能力建設。到2020年,發達國家支持通過多種力量共同提供每年1000億美元支持的目標。
點評:從2010年到2012年300億美元,也就是說3年300億,每年100億。這還是發達國家最初的承諾,沒有任何進步。夠用嗎?用投資大鱷喬治.索羅斯的話說,“聊勝於無”。至於1000億的承諾也不要太當真,至少也得等到每年100億的承諾兌現之後再看看。
受到支持的減排行動將受到國際的“三可”(可測量、可報告、可核實),發達國家的減排行動將在全國進行檢測,並且按照公約締約方會議將採取的指導準則每兩年報告一次。
點評:眾所周知,在全球變暖問題上,發達國家負有歷史債務,其在減排問題上也有不同於發展中國家的義務。但從協議的這一點看,發達國家要為發展中國家接受資金和技術援助附加條件,要求發展中國家不僅要減排,而且要接受他們的監督。
該協議沒有法律約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