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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學者:新拆遷條例將遭開發商地方政府阻力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2-03 11:23:10  


 
商業開發讓各地先探索

  《瞭望東方周刊》:對於非公共利益的商業開發,現在是如何處理的?

  王錫鋅:新條例不適用於非公共利益的徵收。原來的草案裡有個附則說,非公共利益的徵收參照前面的規定。我每次開會都說,這個附則絕對不能要,否則新條例就完蛋了。國務院法制辦這次明確表示,非公共利益徵收這一部分會從草案裡拿掉。

  就現在的草案來說,所有的強制徵收、補償,都只限於公共利益。即使是國企要搞徵收,你也不能說你是國企,你涉及的就是公共利益。
 
  草案裡強制徵收、補償不適用於非公共利益開發,意思就是說,商業開發中,開發商和房主是簡單的民事關係,要平等談判。開發商去和房主談,談下來了才能搞開發。

  沈巋:現在80%的開發都是商業開發,非公共利益的附則如果進了新條例,很有可能會成為新條例應用最廣泛的條款部分。再有,商業開發的問題,不是兩三個條款就能解決的。

  原則上,商業開發是開發商和房主談判,但是,即使開發商和所有房主都談下來了,這塊土地還是要通過政府的招拍掛程序,這道程序沒通過,開發商依舊可能無法獲得土地。所以,對開發商來說,先去找房主還是先去找政府,是很棘手的問題。

  新條例出台後,我想相關部門會出台一些規定來規範非公共利益徵收。在這些規範沒有出台之前,我們也不是無法可依,在大的方面,我們還是可以依據《物權法》、《民法通則》、《合同法》來規範。

  姜明安:以前草案裡邊關於非公共利益徵收有兩條,一條說,不能強制,要和老百姓去談,談不下來是你自己的事。另一條說,一些具體的程序,參照前邊的規定。現在這兩條都拿掉了。關於非公共利益的徵收,今後要制定單獨的條例。

  這相當於讓各地去探索、自己去做一些規定。上海就有自己的做法,搞商業開發,如果房主答應搬走,開發商會在市場價的基礎上再獎勵房主兩萬。如果大家都走了,很快就能拿到這個錢;如果有幾個釘子戶不走,要走的人會去做這些釘子戶的工作。

  上海的這個做法很好。但這個做法不能寫到條例裡邊去,條例裡要是寫開發商和房主搞協議,搞合同,開發商就不好做了。對這個徵收條例,開發商本來意見就很大,現在在條例裡還規定讓他們找房主談,萬一老百姓最後就是不願意走,或者一下子就要兩億三億的補償,怎麼辦?所以現在不能寫進去,先讓各地做一段時間,總結一下,再制定新的規定。

要避免“贏了官司,但房子還是被拆了”

  《瞭望東方周刊》:關於公共利益徵收的程序,草案做了哪些改進?

  王錫鋅:程序是這樣的,政府先要編制一個中長期規劃,對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徵收前還要組織專家論證,論證意見也要對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一般項目不能少於30天,涉及徵收範圍比較大的項目,不能少於60天。還要有聽證會。所有的意見都徵求後,結果要對社會公布。在這個基礎上,才能做徵收決定。如果專家論證和公開徵求意見有分歧,還要報上一級政府決定。

  沈巋:我在會上講,不僅要徵求社會意見、專家意見,還要徵求“權利人”和“利害相關人”的意見。應該區別對待徵收環節中的“權利人”、“利害相關人”和其他民眾,對前二者要經過聽證會的程序,給他們充分表達的機會,其他民眾則可通過座談會等程序參與。

  姜明安:我在會上和法制辦的人說,被徵收人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時,要停止執行。除非這個公共利益是緊急、急迫的。要避免“贏了官司,但房子還是被拆了”的局面。

  現在的規定是,訴訟與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將來政府打官司輸了,再補給你錢。我就在會上說,這不是錢的問題,有些房子是文物,比如林徽因和梁思成故居,你拆了,是錢能彌補得回來的?還有些老百姓,他對房子是有感情的,就是不想走。你給再多錢,他也不想走。

  所以,我建議,在不緊急的情況下,等他半年再去拆。但是,特殊情況下,比如戰爭,開奧運會、亞運會、世博會,這個不能等,那就可以先拆了再說。拆錯了,政府再補錢。像建醫院、學校,你等個一兩年,或者換個地方建,也沒有多大關係。他到法院去告,你就得停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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