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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國人代會會場。(資料圖片) |
其實,從8:1到1:1,並非一蹴而就。
1979年修訂選舉法時,對1953年選舉法關於選舉人大代表的城鄉人口比例未作大的修改,而只是將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數予以明確,即自治州、縣、自治縣為4:1,省、自治區為5:1,全國為8:1。
1982年修改選舉法時,增加規定:“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鎮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屬於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人數在全縣總人口中所占比例較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同鎮或者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之比可以小於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1995年2月28日,修改後的選舉法,將原來全國和省、自治區這兩級人大中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比例,從原來的8:1、5:1,統一修改為4:1。這是個不小的進步。
“選舉的平等性,包含兩層含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原委員張春生解釋道:一是投票權相等,一人一票;二是每一票的價值相等,相同數量的選民選舉相同數量的代表。前者是基礎,後者是更高層次的平等。可以預期,今年全國人代會審議選舉法修正案草案時,如果1:1選舉的比例能夠表決通過,將會極大地增強農民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
四問:新中國成立以來,選舉法的修改為何如此頻繁
“與其他法律相比,選舉法修改的次數不少。1979年以後到2004年,先後作了四次修改。”韓大元說,這與我國民主政治發展進程的加快和社會轉型的具體特點有關,實踐當中發現的問題急需法律上給出明晰的界定,實踐探索需要法律的支撐。
他舉例說,每一次修改都可圈可點。如果從1979年說起,這年7月1日通過的選舉法規定,仍然實行“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的原則”,但同時把直接選舉人大代表的範圍擴大到了縣。根據規定,無論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都應實行差額選舉。而在此之前的1953年選舉法,沒有明確規定是實行等額選舉還是差額選舉,實際上,人大代表選舉一直實行等額選舉。
1979年的選舉法還賦予了選民和代表提名代表候選人的權利,規定任何選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議,就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同時,對宣傳代表候選人作了寬鬆的規定:“各黨派、團體和選民,都可以用各種形式宣傳代表候選人。但在選舉日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宣傳。”
1982年修改後的選舉法將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方式改為“推薦代表候選人的黨派、團體或者選民可以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還增加了對代表資格終止情況下補選代表的規定,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
到了1986年,選舉法又前進了一步:簡化了選民登記手續,確立選民登記一次登記、長期有效的原則;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取消了預選的規定。
1995年的選舉法又恢復了預選的規定,完善了人大代表的罷免和辭職程序。
2004年的選舉法,規定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加大對破壞選舉制裁的力度等。
“別小看這些修改,它們從方方面面完善了我國的選舉制度,以不同形式推動了選舉制度的改革,產生了積極的社會效果,因為選舉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韓大元鄭重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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