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問: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為什麼控制在3000人以內
“目前,我國選舉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這個數字也是歷經多次變化而最終塵埃落定的。”韓大元說。
1953年選舉法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問題作了規定,根據這些規定,選出的第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為1226人。
鄧小平同志在關於選舉法草案的說明中指出:對於代表的名額,是“依據這樣兩個原則來擬定的,即:(一)它必須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具有工作能力的國家政權機關,既便於召集會議,又便於討論問題和解決問題;(二)它必須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與人民之間具有密切的聯繫,在人民代表大會中,既須有相當於社會各民主階級地位和有相當於各民族或種族地位的代表,又須注意到代表的地區性”。
第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也是1226人。但第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擴大了1倍多,有3040人。對此,彭真在《關於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說明》中指出,一屆、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只有1200多人,在當時是同會場(中南海懷仁堂)的限制有關的,現在有了人民大會堂,這個方面的問題解決了;我國人口眾多並不斷增加,各項事業都有躍進的發展,應當增加各方面的代表,以及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有些將連任,需要擴大代表名額。
第四屆全國人大代表2885人,第五屆全國人大代表3497人。
1979年選舉法對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作了具體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三千五百人。”名額的分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情況決定。但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如何確定,選舉法只是作了原則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根據情況自行確定。
對代表名額問題,當時彭真同志有個意見,他說:“我傾向於代表大會人數不要太多,既要包括各方面的代表,又要便於開會討論、決定問題才好。代表人數過多,因為時間的限制,不可能都暢所欲言,不便召開討論,甚至小組會上都不能比較普遍地發言,形式上看起來很民主,實際上並不一定能充分發揚民主。”
1986年修改後的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三千人。”此後,每屆全國人大代表實有人數均在2980人左右。
六問:此次修改,為什麼要貫徹地區平等的原則
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已經進行了兩次審議。
修正案草案最大的亮點之一是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貫徹了這樣三個原則——
人人平等: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代表,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選舉權;
地區平等:各行政區域不論人口多少,都應有相同的基本名額數,都能選舉一定數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國家權力機關有平等的參與權;
民族平等: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體現民族平等。
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較集中的地方,也應給予適當的照顧。
同比例選舉最受公眾矚目,民族平等是再次重申,而地區平等,可以說是首次明確。
據韓大元介紹,關於確定代表的這三個平等原則問題,早在20多年前就有學者率先研究過。1987年第5期《政治學研究》上刊發了闞珂的文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確定依據探討》,他從我國的實際出發、遵循馬克思主義政治學原理、通過對比研究中外代議機構議員(代表)名額的確定依據,得出了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由三部分組成的結論:人口比例代表十行政區域代表十少數民族代表。
20多年前的學術研究成果在即將修改的選舉法中得以體現,是令人欣慰的事情。
那麼,為什麼要實行行政區域平等原則?許安標作了詳細的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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