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著力調整收入分配
“研究開徵社會保障稅,在現階段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積極的現實意義。”丁芸說。
在她看來,開徵社會保障稅可以解決社保覆蓋面窄,籌集標準不統一,社會化程度低等諸多問題,還可以解決社保統籌缺少法律依據,手段軟、剛性不足的現狀,從而理順社保管理體制。因此,“無論是從完善社會保障的籌資形式而言,還是從提高社會保障統籌級次的角度來看,社會保障稅的開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不僅如此,社會保障制度及稅收制度的完善與收入分配等問題緊密相關。“現階段收入分配差距逐漸拉大,低收入群體缺乏相應的社會保障,開徵社會保障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她說。
李友元進一步指出,在一定意義上,社會保障稅是調節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這一作用與社會保障制度相聯繫,採用社會保險的方法由全社會來承擔不確定和非理性風險“也就是說,個人繳納與其從社會保險中得到的好處無對應關係。”與社會保險類似,社會保障稅也起到了一定的再分配作用,更重要的是,它為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提供了穩定的資金來源,可以用稅收的強制性解決現行繳費方式的欠繳問題。
據介紹,一般來說,社會保障稅的徵稅對象是工資薪金。多數國家由雇主和雇員共同承擔,但雙方負擔的比例各國不盡相同。稅率形式各國也不相同,大部分國家實行比例稅率,個別國家採取全額累進稅率,還有少數國家的個別保障項目採用定額稅率。徵收辦法上,大多數國家實行由雇主扣繳。
根據承保對象和承保項目分類設置的方式,社會保障稅大體上有三種模式:一是針對大多數承保對象和覆蓋大部分承保項目的一般社會保障稅和特定社會保障稅並存;二是以承保對象(雇員、自營者、自願投保者、個體或獨立經營者等)為標準分類設置社會保障稅;三是單純以承保項目(疾病、失業、老齡、工傷等)而分類設置社會保障稅。
以英國為例,英國採用按承保對象而分類設置的對象型社會保障稅模式。其政策目標是救濟貧民,其稅種項目少,費率低,簡便易行,更能體現社會公平,全體被保險人規定有相同的保險收益待遇,其數額能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
就我國而言,丁芸建議,在社會保障稅課稅對象的設計上,主要應以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額、雇員取得的工薪收入額及自營業主的事業純收益額為主“這樣可以與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課稅基礎大體保持一致,可以在各企業代扣代繳個稅時同步進行,便於稅務機關對稅基的控制和徵管。”
在稅目的設計上,“我個人認為目前不應設置太多的稅目,在開始階段可以僅設立養老保險、大病保險以及失業保險這三個稅目。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在時機成熟時還可以考慮適當增加一些稅目。”丁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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