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中還規定,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原告剛剛來京工作不久,不能提供上述證明。如果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辦理相關手續本無影響,但目前銀行已經開始執行這一新政策,此時如果要求雙方繼續履行合同,原告將不能從銀行取得貸款,同時更無力從其他渠道籌得購房款項,即由於郭女士的違約行為導致了原告無法繼續履行合同。
綜上,原告將郭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郭女士雙倍返還原告購房定金10萬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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