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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方便怎成種族歧視 華人在美頻遇麻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5-10 10:33:19  


 
  一道小小的門檻 外賣店成被告

  紐約曼哈頓中城一家外賣中餐館,也被一名殘疾人顧客告上法庭,理由是該餐館沒有提供輪椅通行坡道等設施,從而違反了聯邦和紐約州人權法。

  林氏夫婦的外賣店“林氏美食”(Lin's Gourmet Inc.)位於中城57街夾2大道。去年10月業主突然收到來自原告律師的傳票,指該餐廳違反了《美國殘障人保護法》(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y Act, ADA)和《紐約人權法》(New York Human Right Law and Allege)。原告已入禀紐約南區聯邦法院,控告“林氏美食”餐館業主及其所在大樓的房東,除了要求被告方支付律師費、訴訟費,還索取未列明金額的賠償。

  原告在法庭文件中指出,“林氏美食”在四個方面違反了法律,包括:餐館入口沒有供輪椅通行的坡道,店內沒有殘疾人專用的洗手間和扶手,洗手間里沒有熱水提示標誌,以及餐館沒有緊急出口標誌。另根據美國殘障人保護法,商業店鋪有義務在一年半內安裝好便利殘疾人的設施。業主林女士說,餐館開業了兩年多,主要經營外賣,那位原告從來沒親自到餐館來,但他打電話訂過外賣,是一位坐輪椅的殘疾人。林女士說,餐館有一道數英寸高的台階,她發現周圍的許多店鋪,也都沒有提供殘疾人設施,況且他們是外賣餐館,是否也要遵循一般餐館條例? 
 
  林女士說,附近一家麥當勞也被這位殘疾顧客告上法庭,理由是麥當勞入門處有一段台階,殘疾人的輪椅無法經過。

  一道小小的門檻,就讓餐館吃官司,這究竟是小題大做,還是保護民權?餐館應該如何做,才不至於觸犯民權法規?對此,紐約市人權委員會(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有明文規定,要求餐廳“作出合理的努力”,向殘疾人在內的所有顧客提供進入的渠道和服務。人權委員會接著解釋道:合理的設施可能包括:作出結構性改變,如修築一條坡道,或提供停車位置;或更改餐館的規定,如允許導盲犬陪伴殘疾人進入餐館。

  “林氏美食”餐館認為自己沒有錯,並決定讓法律作出公正的裁決。餐館業主已聘請了律師應訴,那道數英寸高的門檻至今也還保留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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