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師大毛立新教授認為,非法經營罪法定刑期在5年至15年之間,該罪名對黃光裕判處8年屬於比較適中,沒收財產2億元則是根據涉案數額酌予確定。內幕交易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法院對其作出9年的判決幾乎是頂格量刑,屬於較重的判決。6億元的罰金則是根據涉案金額3.06億作基數來確定的,法律規定可處1-5倍罰金,法院作出的6億元判罰不足3.06億的2倍,也是居中偏下的量刑。而單位行賄罪,由於采納黃光裕自首的情節,在此罪最高5年刑期的量刑空間中,對其判處2年,屬於從輕判決。
毛教授表示,總體看來,黃光裕被認定的三宗罪並罰,總刑期共計19年,按我國法律規定,最終的量刑範圍應在單罪最高刑9年至總刑期19年之間,而法院作出14年的一審判決,總體判決適中。
■ 三宗罪
1 非法經營罪
變相買賣外匯數額特別巨大
【檢方指控】
2007年9月至11月,黃光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地下錢莊非法兌換港幣 8.22億餘元用於賭博。
【辯方意見】
黃光裕為還賭債,命令下屬劃款,在深圳將人民幣匯入相關賬戶,非法換匯的機構代表賭場在深圳接收人民幣,此時,黃光裕已經完成了償還賭債的行為。
此後系非法換匯機構違規操作,即使黃光裕知情,但其本人未實施該行為,就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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