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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實施商品房價格干預有法可依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6-18 14:38:25  


  中評社北京6月18日電/在2003年“房改”之前,我國大多數地方對普通商品住房價格,都是實行政府指導價。當時規定,普通商品住房的利潤率不能超過8%,經適房的利潤率不能超過3%。

  北京某樓盤價格從一期的14690元/平方米直接拉升到36000元/平方米,有律師依據《價格法》進行了實名舉報,指控該樓盤涉嫌牟取暴利。據悉,目前已經“啟動了相關調查程序”。(據《中國經營報》)

  新京報刊登署名沈曉傑的文章說,現在,許多人認為,商品房價格由市場決定,政府對商品房進行“價格干預”無法可依。情況真的如此嗎?非也。

  文章指出,在我國不管是任何商品和服務,只要發生“價格行為”,就必須以“價格法”為執法和守法的法律依據。雖然“價格法”沒有為任何一個商品給出作價的利潤率水平,但它明確無誤的規範了什麼樣的商品該怎樣定價的原則。按照“價格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這裡我們必須厘清,居民的普通商品住房,是不是屬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商品範疇。

  “價格法”規定有五類商品和服務價格,“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一是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二是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三是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四是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五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如果說這五項中的後兩項主要適用於經適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外,那麼它的前三項,完全應該也有必要用於對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規範上。

  不能否認,住房對普通百姓來說,已成為與生活關係最大的民生問題。同時,高房價不僅大大壓抑了普通民眾的住房消費,而且也嚴重影響了住宅產業的正常發展及對國民經濟發展應有的貢獻。

  由於我國目前正處在城市化高速發展階段,現有的住房供應量難以滿足城鎮居民的住房需求。此外,個人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建房等多元化的開發模式已被明令禁止,加強了開發商對房地產市場的壟斷。人為和發展的因素以及土地資源的制約,普通商品住房愈發成了開發商可以任意提價的“稀缺商品”。因此,依據“價格法”,居民的普通商品房價,回歸到由“政府定價”有其合理性。

  實際上,在2003年18號文件的“房改新政”之前,我國大多數地方對普通商品住房價格,都是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當時的規定,普通商品住房的利潤率不能超過8%,而經適房的利潤率,不能超過3%。後來在開發商利益集團的“游說”下,各地悄悄放開了對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限制。從某種方面來說,今天的高房價,是當初在房地產市場還未完善規範時盲目放開的必然惡果。

  文章說,即便把普通商品住房的定價權交給開發商,如今開發商在房價上的所作所為,也涉嫌違反了“價格法”。因為像“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以及“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實行價格歧視”(如同一樓盤售價不同)等目前開發商普遍存在的行為,都是“價格法”明文禁止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在房地產市場秩序完善、充分放開和競爭的發達國家,商品房的一般利潤率也就在5%-8%上下。我國一般工業製造行業的利潤水平也大概在此範圍。相比之下,我國去年新建商品住房的利潤率數倍於國際同行的平均水平和國內其他行業的平均利潤率。

  這樣的暴利,不應再繼續存在。根據上述的普通商品住房所具有的必須進行政府價格管制的三大屬性,筆者認為,普通商品住房利潤率的上限應該嚴格控制在10%的範圍內。否則,發改委等政府價格執法部門有權依照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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