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各地工會要積極參與地方各級人大、政府關於工資分配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將集體協商機制逐步納入法制化、制度化軌道;爭取對工資集體協商要約、程序、信息提供等設立必要的強制性條款,強化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執行力;建立工資集體合同簽訂和履約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工資集體合同草案必須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履約情況向職代會報告,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監督檢查作用,確保工資集體合同的嚴格履行;對在履行工資集體協議中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要代表職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全國各級工會還將進一步加強分類指導,採取靈活多樣的要約形式和協商方法,確定不同的協商重點。對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突出協商工資增幅和福利待遇,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對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突出協商工資支付保障,建立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對國有企業和國有獨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突出理順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的關係,提高職工工資在企業工資分配中的比重。同時,適應很多地區塊狀經濟、集群經濟發展的特點和中小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難的實際,根據同行業、同區域職工相同或者相似利益訴求,開展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有效解決一些非公企業、中小企業工會在與企業進行工資集體協商中“不敢談”“不善談”等問題。通過明確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的主體,把握協商範圍,選好協商代表,突出協商重點,規範協商程序,進一步擴大覆蓋面、提高實效性,形成區域談底線、行業談標準、企業談增長的多層次工資集體協商格局。
工資集體協商工作能否全面扎實推進、取得實效,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工會幹部的能力和水平。為此,全國各級工會將進一步加強工資集體協商隊伍建設,下大力氣努力建設一支懂法律、能代表職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善於協商協調的工會工資協商幹部隊伍。把提高工資集體協商能力作為培訓工會幹部特別是企業工會幹部的重要內容,通過舉辦工資集體協商專題研討班、培訓班和座談會等,切實提高溝通協調和協商談判的本領,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供素質保證和智力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