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8日電/日本《東方時報》報道,在日華人能不能、能的話又如何申請生活補助,一直是在日華人關注的熱門話題。另外,一旦申請生活補助,會不會對更新在留資格、申請永住和歸化產生不良影響呢?針對有關問題,記者專訪了厚生勞動省和法務省入國管理局的有關部門,就在日華人與生活補助問題,得到了權威的解答。
華人也能申請生活補助
問:在日華人能否申請生活補助 ?
答:根據《日本國憲法》,接受生活補助是日本國民的一項正當的權利。雖然根據1950年頒布的《生活補助法》,外國人不屬於法律上的保障範圍,但是厚生省在1954年5月8日頒發了第382號社會局長通知《對於生活有困難的外國人進行生活補助的措施》,根據“雖然外國人不屬於《生活補助法》的適用對象,但是目前,對於生活有困難的外國人,將一般國民實施的生活補助決定准用於外國人,實施保護”的條款,《生活補助法》也准用於外國人。
問:在日華人申請生活補助需要什麼條件?
答:首先,只有持“永住者”“特別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定住者”“入管法認定難民”等在留資格的在日華人,才能申請生活補助;其次需要澄清的是,生活補助不是以個人,而是以“家庭”為單位實行的。申請的前提條件是申請家庭的全體全員,運用全部擁有的資產、能力等,都不能維持最低限度的生活。對於有扶養義務者的場合,根據《生活補助法》,扶養義務優先於生活補助。具體來說,如果申請人有存款、尚未用於生計土地房產、和生命保險解約返戾金等情況時,需要首先賣掉土地、房產、解約生命保險,以用於生活費;如果有勞動能力,則須在力所能及的範圍進行勞動;如果可以享受年金或補貼等其他制度時,優先申請年金和補貼;能夠接受親族等的援助的場合,優先接受親族的援助。在以上所有條件都不能滿足的情況下,將對該家庭的家庭收入進行計算,然後與厚生勞動大臣制定的生活補助標準進行比較,如果收入(包括勞動收入、年金等社會保障補助、親族的援助等)低於最低生活費,則可以適用生活補助。(根據日本厚生勞動省的統計,日本全國2009年接受生活補助的家庭數量,比2008年度增加了12萬戶,達到了創紀錄的135萬戶, 再創新高。“生活補助”也被稱為“最後的安全保障”, 圖為2009年1月,日本短期派遣的失業者蜂擁至東京千代田區區役所,向政府提出生活補助申請。
領取保護需要申告收入
問:申請生活補助之後,能夠拿到多少補助金?
答:生活補助一共分為生活扶助、住宅扶助、教育扶助、醫療扶助、介護扶助、出產扶助、生計扶助、葬祭扶助等8大方面。生活補助的重點是“對申請人的生活進行扶助”(食費、衣料費、光熱費等)。一般來說,不會在所有8個方面都進行扶助,而是根據申請人的現實情況,在某一方面進行扶助,申請人只要接受了某方面的扶助,就稱為接受了“生活補助”。
實際支付的的生活補助費,是將家庭收入和厚生勞動大臣制定的生活補助標準進行比較之後,以最低生活費減去家庭收入的差額,作為生活補助費支付給申請者。
問:生活補助由誰申請?具體手續怎麼辦?
答:生活補助的原則是申請者提出申請。能夠提出申請的,除了本人以外,還包括熟悉本人生活情況的扶養義務者,以及和申請者同居的親族。不過,在需要保護的人的情況緊急的情況下,即使不經申請也可以由擔當部門予以職權保護。
希望接受生活補助制度的申請者,首先需要前往居住地區所轄的社會福祉事務所生活補助擔當部門,由生活補助擔當部門會對生活補助制度加以說明,然後與申請者商量,能否利用生活福祉資金、各種社會保障政策等。在日華人也需要到居住地區所轄的福祉事務所進行申請,這一點和日本人沒有區別。
在申請者確定申請生活補助之後,為確定申請者是否符合標準,擔當部會對申請者進行一系列的調查。比如,為了把握申請者的生活狀況等,將進行家庭訪問;對申請者存款、保險、不動產等,進行資產調查;對申請者的扶養義務者,進行撫養能力的調查;對年金等社會保障補助、勞動收入等進行調查;對申請者的勞動能力也會進行調查
問:領取生活補助之後,需要做哪些事情?
答:在接受生活補助期間,每個月需要申告收入情況;根據申請者的家庭情況,福祉事務所的工作人員在一年中,還有可能進行多次訪問調查;對於有就業可能的申請者,福祉事務所會進行就業方面的建議和指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