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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規定副處級以上官員須申報家庭財產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7-12 09:36:36  


  中評社北京7月12日電/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規定》針對當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規範了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制度。

  《廣州日報》報道,新華社11日發布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全文共二十三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發布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哪些人要報告?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哪些事要報告?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的內容包括“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和“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兩大類,共14小類。

  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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