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2日電/5月2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的發布施行,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完善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要求的具體措施,是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幹部管理和監督,從制度上保證各級領導幹部嚴格按照黨的要求辦事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必將發揮積極作用。
人民網報道,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推動《規定》的貫徹落實,日前,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負責同志接受了記者的採訪,就《規定》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規定》,請介紹一下出台這部法規的有關背景情況和修訂的簡要過程。
答: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提高管黨治黨水平,是我們黨作為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加強自身建設的基本經驗之一。健全和完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關係到幹部隊伍建設以及黨和國家的形象,對於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建設,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作用重大。
1997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實施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中辦發〔1997〕3號)。2004年,根據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要求,中央紀委開始對《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進行修訂。2006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辦發〔2006〕30號)。實踐表明,《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對加強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變化,特別是新時期黨建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設的不斷深入,《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亟待修訂。主要體現在:一是報告內容範圍較窄,未涉及黨員領導幹部經濟活動方面等人民群眾熱切關注的有關事項,不利於黨組織全面了解領導幹部的有關情況;二是調查核實和責任追究部分內容比較單薄,力度不夠,需要加以充實完善,等等。2009年9月,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完善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之後,中央領導同志又多次作出批示,要求修訂《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為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精神,回應社會關切,中央紀委迅速開展了修訂工作。在認真學習、深刻領會中央精神的基礎上,充分聽取了部分中央國家機關負責同志和部分省(區、市)紀委負責同志的意見,數易其稿,形成了修訂送審稿。2009年12月,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了修訂送審稿。根據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的決定,將文稿送中央組織部徵求意見,同時徵求了十幾個省(區、市)紀委書記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紀檢組組長的意見,並請他們代為徵求本省(區、市)黨委書記、駐在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意見。同月,中央組織部部務會議討論並原則同意了這個文稿。
2010年2月,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了修訂送審稿,要求根據審議意見修改後呈報中央審議。修訂送審稿先後經中央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同意,最後經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並於5月26日印發。可以說,《規定》的修訂工作,堅持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精神,是集體智慧的結晶。
問:請介紹一下此次修訂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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