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保留“強制拆遷”爭議最大
今年6月,中央電視台《新聞1+1》欄目報道了一家位於北京鬧市區的釘子戶。
位於北京三四環之間的曙光西路上,幾間破舊的平房占據著馬路整整3年,因房屋未拆,新修的市政幹道,在此處被迫瘦身:雙向八車道的馬路在這裡只剩下兩條車道。這片房屋就像一個孤島,矗立在十字路口。對於2003年朝陽區太陽宮鄉提出的45萬元補償,戶主無法接受。在接受央視採訪時,戶主表示,要按現在的市價算。該區域目前的房價在每平米3萬元左右,按戶主的算法,這幾間平房的補償在600萬元左右。
看了這則報道,北方某市負責城建的劉書記十分感慨。“到底是首都,換個地方,估計早就強拆了。”
對於新拆遷條例,劉書記表示,自己最關心的有兩條:強制拆遷是否保留;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城市發展,拆遷無法避免。強制拆遷要不要保留?如果不保留,政府的執行力如何確保?就像北京這則新聞,公路都修到家門口了,住戶拒絕搬遷,這時候怎麼辦?是公路改道還是住戶搬遷?如果保留,在什麼程度上適用?是先拆後補還是先補後拆?”?
《徵求意見稿》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實行徵收以及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補償的,適用本條例。
“《徵求意見稿》對公共利益的界定只有籠統的7條,但對於地方政府來說,這肯定不夠。比如,條例規定,‘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屬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我個人認為,一家大企業落戶地方,它的廠房用地不一定比有些機關蓋新的辦公樓所產生的公共利益小。但老百姓不一定這麼認為。”劉書記說。
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任志強則直接表示:根本就沒有非公共利益的拆遷行為。
“不能說《拆遷條例》是一部‘惡法’。它的出台、內容的修改和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並隨之進行完善。1991年,2001年,現在,又一個10年即將過去,《拆遷條例》的完善勢在必行,如何在新的形勢下,在城市化加快進行和保護百姓合法權益中間找到平衡點,至為關鍵。這一次修改,應該會改變它20年來作為‘政府拆遷依據’的主要屬性。”上述業內權威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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