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意見稿》關鍵詞
“搬遷”
從標題到內容,“拆遷”二字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搬遷”。
“公共利益”
本條例適用於,因公共利益需要而進行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有人認為,目前70%-80%的拆遷屬於商業拆遷。
“90%”
因危舊房改造需要徵收房屋,未達到90%被徵收人同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兩個“三分之二”
因危舊房改造需要徵收房屋,補償方案在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還應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徵收人的同意。
危舊房改造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約率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各方觀點
某地官員:拆遷是利益的爭奪
拆遷有一個特點,99戶簽署了協議,1戶沒有簽署,就無法實現交地。1戶人家足以綁架99戶人家的利益,所謂“堅持就是勝利”就是這個道理。法律規則如果在經濟上沒有可行性,即使制定,也是得不到遵守的。《徵求意見稿》太注重個體的權利,而忽視了集體的權利。從法理上看,《徵求意見稿》很“美”:尊重權利、尊重公益、尊重司法等等。然而,如果真照此實施,估計整個拆遷都得停止。沒有拆遷,有中國近10年快速的城鎮化嗎?有我們居住的現代化小區嗎?我處理過很多的拆遷難題,目前為止沒有發現拆遷過後導致生活困難的;而拆遷過程中的各種表演,無非是利益的爭奪而已,與法學家所說的“權利、自由”恐怕關係不大。
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任志強:折遷都是為公共利益
現在有一個重大的概念錯誤,就是在拆遷中劃分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所有的都是公共利益。土地收益是公共利益,實現城市規劃是公共利益,商業服務是公共利益,解決就業是公共利益,提供稅收是公共利益,危房改造是公共利益……因此,沒有非公共利益的拆遷行為。立法中不應再分歧,否則又是廢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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