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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公屋綜援戶勝訴 社署需“發還”租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9-14 09:11:49  


面對傳媒追訪,入稟人鄧綺瑜一言不發。文匯報
  中評社香港9月14日電/特區政府於2002及2007年推行“紓解民困”措施,免收差餉和公屋租金,惟綜援戶向來由社署代交租金,故署方未有“發放”有關款項,卻遭年逾6旬居於筲箕灣興東村的綜援受助人鄧綺瑜入稟法院追索。這宗纏訟7年的官司昨日在高等法院審結,法官指當局“左袋入右袋”,綜援戶未有實際受惠,與“紓解民困”的目標背道而馳,下令社署向鄧“發還”2,397元。此判決或觸發全港約15萬名公屋綜援戶的“追索潮”,牽涉公帑至少逾3.6億元,社署明言不排除提出上訴。 

  社署研判辭 或提出上訴 

  文匯報報道,社會福利署發言人昨回應稱,會等候法院的書面判辭後作進一步研究,不排除會提出上訴,現階段不評論個別案件。社署發言人重申,過去社署已特別為綜援受助人提供多項紓困措施,包括於2007年5月、2008年6月及9月、2009年8月及2010年6月發放額外一個月綜援標準金額,並為他們提供與教育相關開支津貼等。 

  高院法官任懿君昨明言此判決影響深遠,認為倘港府接納判決,應將涉及的津貼發還予所有公屋綜援戶。任官於判決中指,港府一方面宣布紓解民困措施,但社署卻以為反正已代綜援戶交租,綜援戶根本沒有相關開支要申報,故在執行時用四字箴言“實報實銷”去抵銷“紓解民困”宗旨,任官直言,此舉令非綜援戶省卻租金和差餉,變相多了生活費,但綜援戶的情況卻與措施推出前沒有兩樣,未有實際受惠於免租措施。 

  官判社署須“還”申索人2397元 

  任官指出,港府內定的政策儼如“至尊無上”的指引,社署及房委會在帳目上“左袋入右袋”,令免租措施無法幫助最窮的綜援戶,與“紓解民困”的目標背道而馳,指責社署的做法甚不公平。任官昨頒令社署支付鄧綺瑜申索的2,000多元,並判她可獲每日100元的訟費,義助她的大律師也獲3,000元訟費。 

  申索人鄧綺瑜透過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昨獲大律師郭錦焜及周美儀代表出庭。鄧婆婆昨到庭旁聽,開庭不久即“發威”,對著任官說:“我沒有看過文件,我要押後(審判)!”又搬出其法律知識,指大律師不可在沒有事務律師在場下出庭,希望押後審理;法官其後拒絕押後,鄧即悻悻然離去。任官及後不忘稱讚曾在廣州讀書的鄧本身有學識,在閱過鄧親筆撰寫的申索書後,更向在場大狀道:“鄧婆婆寫字好端秀。” 

  律師指房會無資格代領津貼 

  郭錦焜大律師指出,港府撥款予社署,是希望由社署發放資助予申索人,故社署與申索人之間有準合約的關係,房委會沒有資格代申索人領取津貼,故認為社署不應直接將租金津貼交予房署,而應將之交給申索人。鄧過往在香港銅鑼灣社會保障辦事處領取綜援,鄧的代表律師指出,津貼是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鄧綺瑜先後於2003年8月、2004年4月及2007年12月3度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要求追討2002年全年差餉1,497元以及2007年2月900元的租金,審裁處認為她與香港銅鑼灣社會保障辦事處或社署之間並非準合約關係,2008年撤銷鄧的訴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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