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認定之困
“公共利益”如何認定仍有不同看法,地方政府徵地時會不會找出一百條理由來說這就是“公共利益”?
對於集體土地徵收的立法模式,沈巋認為,重點應當考慮徵地補償標準、徵地補償費如何分配、失地農民保障等方面。
馬懷德認為,立法需要妥善處理幾個問題,首先是所有的徵收、徵收補償標準、徵收決定,都應有公眾參與;同樣重要的是程序,包括徵收征用的啟動、公告、如何確定徵收範圍、徵收方式、補償方式、補償標準,都應該在立法中細化;此外,公平是最重要的,所有的補償都應有一個相對為多數人接受的標準,只有公正才會讓各界接受。
對於無法回避的“公共利益”認定問題,沈巋認為仍宜借鑒國有土地徵收條例徵求意見稿所採取的列舉方式。
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土地管理法並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1998年出台後,一直未作修改。
沒有匆忙地推出國有土地徵收條例,而是統籌考慮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徵收問題,這是個進步。但進度希望能快一點。關鍵是立法機關需要下決心。——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
沈巋舉例說,目前集體土地房屋徵收和拆遷比較多的是城中村。在很多地方政府看來,改造城中村就是“公共利益”,類似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所涉及的舊城改造。“當然城中村確實存在臟亂差,政府如果不管,會成為中國特色的貧民窟,但能否一概認定城中村改造就是‘公共利益’?這個有不同認識。”
楊在明也表示,地方政府徵地時會說是為了“公共利益”,但誰知道什麼是“公共利益”呢?他以國有土地徵收條例徵求意見稿列舉的“公共利益”為例表示,“實際上沒有操作性,政府可以把任何一個徵地項目套進去,會找出一百條理由來說這就是‘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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