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可能難享土地增值
城市擴張主要依賴周邊土地,提高集體土地徵收的補償標準就會使政府成本增加,形成城市化資金的缺口。
目前集體土地徵收中涉及補償的費用為三類: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後兩者歸所有者所有。
如果立法規範集體土地徵收和補償,最大困難在於如何確定補償標準。沈巋分析,集體土地在沒有轉為國有土地時,沒有真正的市場價值。中國土地市場是由國家壟斷一級土地市場,土地轉為國有以後,通過諸如招拍掛等方式形成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值。
但農村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因不能進入到一級土地市場,並不能簡單地用市場價去補償。如果以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價格(暗含土地使用權價值)去補償,又會產生比如土地增值歸誰所有等問題。
沈巋認為,土地增值通常並不是農民投入形成的,而是政府或開發商投入資金對周邊地區進行開發建設等諸多因素造成的。農民作為土地所有權人,應當享有獲得收益的權利,但把土地增值全部“歸私”,又忽視了社會的投入與貢獻。這就帶來一系列問題,補償標準由國家統一規定,還是國家僅提供指導性的標準,把權力交給省級政府?制訂補償標準時,是否需要廣泛徵求意見?農民意見在多大程度上應予聽取?都有很大爭議。
如果將集體土地徵收納入中國當前的城市化進程中考慮,則問題更為複雜。馬懷德分析,目前城市擴張主要是依賴城市周邊的土地,提高集體土地徵收的補償標準就會使政府支付的成本會大幅增加,形成城市化資金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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