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立案的不立案
檢察機關須受理審查
《規定》要求,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向檢察機關提出的,檢察機關應受理並審查。同時,檢察機關通過查閱刑事案件信息等,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也應當依法審查。
另外,經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於被投訴的公安機關管轄,且公安機關已做出不立案決定,符合立案監督條件的案件,經檢察長批准,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
該負責人指出,這項規定有三大新意:一是明確建立了立案監督的投訴機制;二是體現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三是強調了受理案件線索並進行審查是檢察機關的職責,不得推諉不辦。
上述負責人介紹,刑事立案監督,是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監督職能。由於現有法律規定不夠明確,致使檢察機關對諸如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等情形,能否監督、如何監督,缺乏具體的依據等。《規定》的出台,強化明確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