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寺廟中的赤巴、堪布、經師、翁則、格貴等傳統僧職人員,由寺廟管理組織成員會議提出人選,經所在地佛教協會同意後,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寺廟教職人員異地從事教務活動,須經本寺廟管理組織和所在地佛教協會同意,並征得目的地佛教協會和寺廟管理組織同意後,由本人所在地佛教協會和目的地佛教協會分別報當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其中,跨縣(市、區、旗)從事教務活動的,分別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後,由本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跨設區的市(地、州、盟)從事教務活動的,分別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後,由本人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教務活動的,分別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寺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超過該寺廟容納規模的大型宗教活動,或者在該寺廟外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寺廟跨設區的市(地、州、盟)、縣(市、區、旗)舉行大型宗教活動,其管理辦法由有關省、自治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寺廟舉辦學經班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舉辦學經班的傳統和明確的辦學宗旨;
(二)有固定的學經場所和其他基礎設施;
(三)有具備資格的經師;
(四)有完備的學經管理制度及合法的經費來源。
第二十五條 寺廟需要舉辦學經班的,由寺廟管理組織提出意見,經所在地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後,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學經班經師必須持有經師資格證,並由寺廟管理組織聘任。
經師資格認定和聘任辦法由中國佛教協會制定,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寺廟學經班招收的學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齡一般應當在18周歲以上;
(二)愛國愛教,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
(三)受過沙彌、沙彌尼以上戒。
第二十八條 舉辦學經班的寺廟接受其他寺廟教職人員學習,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寺廟管理組織提出書面申請;
(二)寺廟管理組織同意後報所在地佛教協會;
(三)佛教協會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進行審核,並徵求申請人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後,同意備案的出具書面證明;
(四)申請人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出具的書面證明向舉辦學經班的寺廟報名;
(五)舉辦學經班的寺廟管理組織組織統一考試,按照考試成績確定擬錄取人員名單;
(六)寺廟管理組織將擬錄取人員名單報所在地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後,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七)申請人所在寺廟管理組織與舉辦學經班的寺廟管理組織簽訂協議,明確相關事宜;
(八)學經班學員學習期滿後,及時返回本人所在寺廟。
第二十九條 寺廟教職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經,除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條件以及履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外,還須分別報本人所在地及學經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寺廟印刷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須遵守《宗教事務條例》和國家有關出版、印刷方面的規定。
寺廟設立印經院,須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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