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置名稱不統一要求上下對應
此次試點改革充分借鑒順德改革經驗,大幅度精簡黨政機構。根據《指導意見》,此次改革,對黨政機構設置限額為:縣級市30個以內;較大的縣28個以內,中等縣24個以內,較小的縣20個以內;市轄區22個以內,由縣級市改設的區28個以內。對較大的縣、中等縣和較小的縣的劃分,按照2001年市縣機構改革時確定的分類結果執行。
此外,在機構限額內,各地可因地制宜確定機構的具體設置形式、名稱和排序,不統一要求上下對應。不適合與縣委工作部門整合的政府工作部門,可在機構限額內維持政府機構序列不變。其他規範機構設置的規定仍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市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意見〉的通知》執行。改革過渡期內,原工作部門領導成員可靈活安排,通過自然減員等方式逐步規範。
率先在縣委建立罷免撤換制度
此次改革要求,深化決策、執行、監督體制改革,創新運行機制。其實,這也體現了十七大對決策、執行、監督三權運行的精神要求。
《指導意見》要求,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建立健全縣委、縣政府權力行使的公開透明運作制度。推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制、廉政承諾制、行政執法責任制,率先在縣委建立健全領導幹部罷免或撤換制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述職述廉、誡勉談話、質詢等制度。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健全執法過錯追究和違法違紀責任追究等制度。
在決策機制方面,要求減少決策和管理層次。嚴格規範決策程序,完善決策聽證、專家咨詢和民意征集吸納制度。各縣要統一建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重大決策咨詢委員會,關係全縣的重大決策事項,要充分聽取決策咨詢委員會意見,除依法須保密的以外,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各縣可結合實際,探索建立重大決策聯席會議制度,涉及本縣全局性的重大決策可由聯席會議部署執行。紀律檢查委員會向黨政部門派駐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對所駐部門進行紀律和效能監督。完善對縣的巡視制度。
推進政府績效評估,建立完善縣黨政機構效能監督考核體系,建立由紀檢監察機關牽頭,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等相關部門和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社會組織代表和人民群眾廣泛參與的政府部門績效評估機制。按照績效考核與行政問責相結合的原則,建立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完善引咎辭職制度,將評估結果與幹部獎懲、選拔任用掛鈎。
適當提高縣級收入分成比例
一直以來,縣級行政區域尤其欠發達縣,常常感覺到,現行的財權、事權體制,75%拿到了上面,25%留給地方,在分配上難以調動基層的積極性。因此,《指導意見》要求,深化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完善財政保障機制,調整完善縣、鎮稅收分配機制。按照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要求,合理界定上級與縣級財政支出責任,規範收入劃分,增加縣級財力。改革後,省、市有關部門相關專項經費撥款渠道以縣有關部門承擔的職能為依據。對一些主要由縣實際管理的工作中涉及的行政性收費及罰沒收入,根據需要適當提高縣的分成比例。完善轉移支付辦法,優化轉移支付結構,建立健全財政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和問責體系。加強對財政性資金和社會公共資金管理,徹底清理“小金庫”。完善重大投資項目公示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