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新:資本充足率的監管,從無效到有效乃至層層加碼,是銀監會成立以來十分顯著的一個變化,成就卓越,但也引來一些疑問,認為中國銀行業的資產狀況和西方銀行業有所不同,執行比他們更嚴格的資本充足率要求是否合理等,你如何回應?未來銀監會是否會根據銀行的風險敞口情況,有差別地提高資本充足率?
劉明康:近年來,銀監會立足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實際情況,根據國內外資本監管形勢和國際監管規則的演進,不斷強化資本監管,使得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水平和風險抵禦能力進一步提升。
根據國際上新的監管動向,我們於2010年年初提高了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標準,要求大型銀行資本充足率要達到11.5%、中小銀行要達到10%。這一標準並沒有高於國際銀行業和中國銀行業的實際水平,而是不能後退的底線。即使在金融危機最嚴重的2008年,世界前50家大銀行的平均資本充足率仍在11.86%以上。況且危機後提高銀行資本監管標準已成為國際共識,英國、新加坡及香港等國家和地區已將資本充足率標準提高至12%-16%。未來考慮到逆周期資本管理需要以及大型銀行的系統重要性特征,有必要適度提高對大型銀行的資本監管要求。
財新:你如何評價“巴塞爾協議Ⅲ”?銀監會全程參與了此次國際金融監管標準的重新制定,你能介紹一下主要進程,以及當中遇到的困難嗎?
劉明康:2009年以來,按照二十國集團領導人峰會(G20 summit)確定的改革目標,在巴塞爾委員會(BCBS)的主導下,資本監管改革取得了重大進展,主要成果反映在巴塞爾委員會2009年7月份發布的《強化新資本協議框架的建議》、2009年12月發布的《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徵求意見稿),以及2010年7月26日和9月12日中央銀行行長和監管當局負責人(GHOS)會議 就資本監管改革的一系列關鍵問題所達成的共識,雖然被部分媒體稱為第三版的巴塞爾資本協議(Basel III),實際上是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一攬子新安排。
我們應該歷史地、整體地去理解和把握銀行資本監管乃至風險監管制度的演進過程。所謂 “Basel III”和Basel I、Basel II其實是一脈相承的,不應孤立地看待。Basel I(即1988年資本協議)是一個里程碑,建立了全球統一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框架,確立了資本約束的基本理念;Basel II(即新資本協議)對風險加權方法進行了改進,密切了資本監管與銀行風險管理之間的關係,但本輪危機證明還存在一些缺陷。這一輪國際金融監管改革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資本監管的內涵,堅持資本質量和資本數量並重、風險資本比例和簡單杠杆率並行、微觀審慎和宏觀審慎兼顧等原則,第一次在全球範圍內建立了流動性監管的量化標準。可以看出,這是一個風險監管理念逐步深化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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