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委員會的正式成員,中國銀監會全面參與了本輪資本監管規則改革工作,積極反映我國銀行業監管實踐,主動維護國內銀行業核心利益。銀監會不僅通過參加GHOS、BCBS會議提出政策層面的建議,而且在資本定義、杠杆率、反周期資本監管、交易賬戶等項目組中分享中國銀行業監管的良好做法,參與技術問題討論和相關文件的起草。此外,銀監會還參加了巴塞爾委員會組織的自下而上的定量影響測算以及自上而下的監管標準校准。我本人曾先後三次致信巴塞爾委員會主席,闡述中國對此次金融監管改革所涉及的資本定義、反周期超額資本、流動性監管、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和過渡期安排等重大問題的觀點,得到了部分成員國的呼應,部分建議也已反映到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相關文件中。
在參與此次改革的過程中,銀監會堅持國際金融監管應高標準、嚴要求,提出要對金融危機的教訓進行深刻反思,推進全面改革,得到眾多發展中國家的響應。此次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總體方向是正確的,但作為一個國際標準,在其制定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妥協,未來在各國能否得到有效實施也存在不確定性。
財新:系統重要性機構的監管成為這次金融危機後討論的熱點。在中國應如何界定系統性重要機構,又如何對“大而不倒”的機構實施有效的監管?
劉明康:本次金融危機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場大型金融機構的危機。根據二十國集團領導人匹茲堡峰會(G20)建議,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提出了“降低大型複雜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的工作方案,計劃於2010年10月提出整體解決方案,提交給G20領導人第四次峰會討論。
目前,各方形成的一個廣泛共識是,“大而不能倒”是一個極為複雜的問題,解決該問題需要建立起事前和事後的一整套措施。金融穩定理事會提出了“有限制的自由裁量權”(constrained discretion)的原則,允許各國監管當局根據對單家銀行的可處置性(resolvability)的評估調整基於指標計算的附加資本要求,並且將出台解決系統重要性銀行道德風險的一攬子監管方案,包括:提高監管強度(supervision intensity)和有效性、風險處置框架(包括跨境危機管理、處置和恢復計劃)、結構化限制(業務範圍限制、跨境及跨業經營子行化)以及資本質量、數量和應急資本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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