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個人房產稅徵收管理細則
申報減免房產稅:
應如實填寫房產稅認定申報表,並提交下列資料(原件和複印件):(一)房產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書;(二)新購住房的契稅完稅憑證;(三)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四)購房人的戶籍(或居住)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五)無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申請計入無住房同住人的提供);(六)其他有關書面證明文件、資料。
申報全額繳納房產稅:
需提交房產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書;新購住房的契稅完稅憑證;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其他有關書面證明文件、資料(購房人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除外)。
手續辦理人:
房產稅征免認定手續應當由購房人本人辦理。購房人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購房人代為辦理。委托購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委托書。
申請計入無住房同住人的,應當由同住人本人辦理。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委托書。
年應納房產稅稅額的計算公式:
年應納房產稅稅額(元)=新購住房應徵稅的面積(建築面積)×新購住房單價(或核定的計稅價格)×70%×稅率
繳稅時限:
納稅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憑有效身份證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繳清當年度應納稅款。
處罰:
未按時足額繳納的,逾期繳納的稅款從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房產稅征免認定手續,以及未繳、少繳、滯繳應納稅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來源: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網站《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本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