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人員在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服務時,不得接受客戶委托代為從事期貨交易。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事前了解客戶的身份、財務狀況、投資經驗等情況,認真評估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和服務需求,並以書面和電子形式保存客戶相關信息。
期貨公司應當針對客戶期貨投資咨詢具體服務需求,揭示期貨市場風險,明確告知客戶獨立承擔期貨市場風險。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簽訂期貨投資咨詢服務合同,明確約定服務的具體內容和費用標準等相關事項。
期貨投資咨詢服務合同指引和風險揭示書格式,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提供風險管理服務時,應當發揮自身專業優勢,為客戶制定符合其需要的風險管理制度或者操作流程,提供有針對性的風險管理咨詢或者培訓,不得誇大期貨的風險管理功能。
期貨公司應當定期評估風險管理服務效果和客戶反饋意見,不斷改進風險管理服務能力。
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提供研究分析服務時,應當公平對待委托客戶,並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研究分析人員獨立形成研究分析意見和結論。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研究分析報告和信息信息的審閱、管理及使用機制,對研究分析報告、信息信息的使用進行審閱和合規檢查。
期貨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研究分析人員以及公司內部其他人員利用研究報告、信息信息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關方謀取不當利益。
第十八條 研究分析人員應當對研究分析報告的內容和觀點負責,保證信息來源合法合規,研究方法專業審慎,分析結論合理。
研究分析報告應當製作形成適當的書面或者電子文本形式,載明期貨公司名稱及其業務資格、研究分析人員姓名、從業證號、製作日期等內容,同時注明相關信息資料的來源、研究分析意見的局限性與使用者風險提示。
期貨公司製作、提供的研究分析報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提供交易咨詢服務時,應當向客戶明示有無利益衝突,提示潛在的市場變化和投資風險,不得就市場行情的走勢做出確定性判斷。
期貨公司提供的投資方案或者期貨交易策略應當以本公司的研究報告、合法取得的研究報告、相關行業信息資料以及公開發布的相關信息等為主要依據。
期貨公司應當告知客戶自主做出期貨交易決策,獨立承擔期貨交易後果,並不得洩露客戶的投資決策計劃信息。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以期貨交易軟件、終端設備為載體,向客戶提供交易咨詢服務或者具有類似功能服務的,應當執行本辦法,並應當向客戶說明交易軟件、終端設備的基本功能,揭示使用局限性,說明相關數據信息來源,不得對交易軟件、終端設備的使用價值或功能作出虛假、誤導性宣傳。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操作實行留痕管理,並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保存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風險揭示書、合同、風險管理意見、研究分析報告、交易咨詢建議、期貨交易軟件或者終端設備說明等業務材料。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管理制度中的客戶回訪與投訴規定,明確客戶回訪與投訴的內容、要求、程序,及時、妥善處理客戶投訴事項。
第四章 防範利益衝突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制定防範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與其他期貨業務之間利益衝突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隔離機制,並應在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相互獨立和相對封閉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
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之間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期貨公司應當作出必要的崗位獨立、信息隔離和人員回避等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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