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國兩制”的案例檢視:港澳模式
1、概念內涵:“一國兩制”最早是鄧小平為解決台灣問題,所提出來的構想,後來卻首先應用於解決香港和澳門回歸問題,從而形成了所謂“一國兩制”的港澳模式。對於“一國兩制”對台政策的概念,以鄧小平在1983年《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的設想》一文最具代表性,其指出(注8):
“統一後,台灣特別行政區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性,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台灣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台,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台灣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台灣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台灣留出名額。”
2、發展狀況:儘管“一國兩制”提出的初衷,是為了台灣問題而設計,但在香港、澳門分別自1997年、1999年回歸以來的實施成果,讓人有目共睹。以香港為例,在97回歸之後,北京當局始終謹守“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又在2003年與香港簽訂“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一次又一次的幫助香港走出1997年金融風暴、2003年SARS危機、和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注9);而澳門更是在“一國兩制”的穩定治理中,創下2003~2008年連續五年超過二位數的經濟成長率。持平而論,“一國兩制”港澳模式的實施,大體上是成功的,儘管在政治民主化改革上,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但“兩制”的並存已是不爭的事實,而瑕不掩瑜(注10),也讓人對於“一國兩制”港澳模式的未來發展,充滿期待。
3、模式評估:儘管一國兩制在港澳實施的成果多受好評,大陸方面也持續表示將用“一國兩制”來實現兩岸的統一,可是台灣方面對於“一國兩制”的抗拒卻始終未曾稍減。因為在台灣方面看來,“一國兩制”屬於“垂直統一模式”,該模式把台灣變成了與香港、澳門一樣的地方行政單位,不能保證台灣與大陸之間的對等地位,是在矮化台灣、降低台灣的國際人格(注11)。持平而論,由於兩岸之間國共內戰的特殊歷史因素,台灣大多數民眾鹹認為台灣與港澳迥然不同,既非殖民地,又長期採行政治民主與經濟自由的制度,與香港之割讓予英國全然不同(注12)。正因為台灣長期具有政治民主化的特點,又有較為強烈台灣意識和自我認同,要說服台灣民眾接受“一國兩制”,恐怕仍有一段很長的“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路要走。
(三)“兩國兩制”的案例檢視:邦聯整合模式(注13)
1、概念內涵:邦聯制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為了特定目的而結成國家聯合的一種組織形式。邦聯理論的再次勃興,主要和當前全球化、區域一體化和民族國家融合的現象,緊密相關。希望通過運用邦聯制的制度框架,來解決當今世界範圍的民族矛盾、種族衝突和分離主義問題(注14)。嚴格說來,邦聯制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國家結構形式,只能說是兩個國家之間的鬆散聯盟關係,一般認為,邦聯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為了某種特定的目的(如軍事、貿易等)而建立起來的一種國家聯合體,這種聯合體在本質上,仍稱不上是國家(注15)。
2、發展狀況:無論在西方學界,或是在台灣政界,“邦聯”一直是許多學者專家或政治人物大力支持的兩岸統合制度,例如,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沈大偉教授曾撰文認為:“邦聯”觀念是最有希望成為解決海峽兩岸問題的方案;台灣立法委員費希平早在1983年10月對行政院的總質詢中就提出過“大中國邦聯”(Confederation States of China)的模式(注16);沈君山在1990年初與江澤民晤談時,也曾提出過兩岸邦聯的構想;甚至國民黨為打破兩岸關係的僵局,在2001年8月,公佈“邦聯”說帖,強調國民黨的大陸政策,是在“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九二共識基礎上,追求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並通過階段性的“邦聯”來邁向統一(注17)。
3、模式評估:具有上述內容和意蘊的邦聯制模式主張,儘管受到台灣方面支持,但由於邦聯具有兩個以上主權國家進行聯合的前提,且其成員國可以自由地退出邦聯,因此幾乎可以斷言,大陸方面不會接受。王英津即認為,邦聯制模式和大陸“一個中國”原則相矛盾,且邦聯制模式並不能確保中國走向統一,因此不會是兩岸統合的選項(注18);楊潔勉則指出,邦聯制模式是人類歷史上不成功的嘗試,從歷史上看,邦聯多作為向聯邦制國家過渡的形式,但真正由邦聯建立的聯邦制國家,也只有美國和德國。且從這兩個國家的情況來看,由邦聯向聯邦轉型的過程,也不是輕而易舉的(注19);尤有甚者,屬於廣義邦聯模式一種的“歐盟”模式,在2010年希臘、西班牙等“歐豬”金融危機中,也被各界質疑其整合的成功性。可以說,“兩國兩制”的邦聯模式,不僅無法被北京當局所接受,實質的施行成效也讓人有所懷疑。
四、兩岸整合的模式探討Ⅱ
“兩區一制”的案例檢視:蘇州新加坡園區模式、橫琴模式
相較於上述三種模式,“兩區一制”雖然從未被正式的提出和研討,但在實存的模式選擇和制度設計上,確實存在。所謂“兩區一制”,其內涵在於兩個不同治權的區域(或國家),由於擁有兩種不同的治理型態或政治制度,如何將其中某一個區域的制度,在不影響另一個區域治權的前提下,擴及適用到其所認可的特定地區上加以實施;可以說,“兩區一制”的核心概念,正在於治理權力的“讓渡”或“共同享有”。
在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年的歷程中,“兩區一制”曾經以兩種模式出現,一個是強調經濟治理權力讓渡、進行共管共治的“蘇州新加坡園區模式”;另一個則是主張全面性轉化制度內涵的“橫琴-澳門模式”。對於前者,重點在於引進新加坡對於特殊經濟區域的管理方式與制度,基本上屬於經濟治理上的“託管”概念;而對於後者,則是強調將原來屬於大陸地區的橫琴島,將政治治理、經濟制度到社會管理等治權,全面性的轉移到澳門特區政府之中,基本上可以說是對於特定地區的“整體租借”。以下,分別就此二種“兩區一制”的模式進一步加以說明:
1、蘇州新加坡園區模式:
(1)概念內涵:蘇州工業園區於1994年2月經國務院批准設立,作為中國、新加坡兩國政府間重要的合作項目,在園區開發建設中,堅持由中、新兩國“共建、共管、共贏”的合作開發方式,以引進新加坡先進的管理技術和制度,開創了中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全新模式。
(2)發展狀況(注20):
首先,蘇州工業園區模式,是由中國和新加坡兩國政府專門成立了聯合協調理事會,並由雙方各派一位副總理任理事會中、新雙方主席,及時協調解決園區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明確園區發展目標後,次由中、新雙方建立了三個層次的領導和工作機構:第一層次,是中、新兩國政府的聯合協調理事會,負責協調蘇州工業園區開發建設和借鑒新加坡經驗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二個層次,是中、新雙邊工作委員會,由蘇州市市長和新加坡裕廊鎮管理局主席共同主持,蘇州市政府和園區管委會及新加坡有關部門和機構負責人組成,雙方定期召開會議,就開發建設中的重要問題和借鑒新加坡經驗工作進行協商,向理事會雙方主席報告工作;第三層次是聯絡機構,由新加坡貿工部軟件項目辦公室和蘇州工業園區借鑒新加坡經驗辦公室負責日常聯絡工作。
蘇州新加坡工業園區在成立之初,就按照“小政府、大社會”的要求,實行扁平化管理模式,堅持行政管理主體與基礎設施開發主體相分離的原則。園區管委會是政府派出的管理機構,在轄區內行使經濟和社會綜合管理權限。“中新蘇州工業園區開發有限公司”則是園區開發主體,負責園區的基礎設施建設、招商引資、物業管理等事項。開發公司屬於中外合資企業法人,由中新雙方財團組成,其中,中方財團由中糧、中遠、中化、華能等14家大型企業集團出資組建;新方財團由新加坡政府控股公司、有實力的私人公司和一些著名跨國公司聯合組成。
(3)模式評估:蘇州新加坡園區模式的出現,主要是中國對於新加坡高新科技的技術和管理需求,而創想了此種透過“共建、共管”方式,讓渡經濟治理權力的“兩區一制”新模式。總的來說,此模式在1992年鄧小平南巡、加大改革開放力道的歷史背景脈絡下,既能夠規避當時“姓社姓資”的爭議、又能夠有效汲取經濟發展的制度需求,確實有其時代意義。但隨著中國改革開放步上軌道,逐漸摸索出所謂的“中國模式”的今天,僅僅以“蘇州新加坡園區模式”的經濟託管概念,是否得以滿足複雜的兩岸關係發展需求,不無疑問。
2、“橫琴-澳門”模式:
(1)概念內涵:事實上,“橫琴-澳門模式”可以說是一個還在發展中的全新概念。此模式的發想,源自於澳門地小人稠,為了解決澳門大學教育資源、土地等不足的問題,澳門政府提出了“整體租賃”比鄰的珠海橫琴島之構想。由於橫琴島地處澳門和珠海“一國兩制”交匯點的特殊地理區位,成為中國實施國家兩種不同體制對接、融合的首選試驗區域-也就是將“一國兩制”中的澳門特區制度,全面性的移植到內地的橫琴島之中,而備受注目。
然而,“橫琴-澳門模式”並非中國大陸第一個由中央授權特別行政區在本身行政管轄範圍之外的土地上實施管轄,在此之前,香港早已率先實施過,只是沒有引起人們特別關注。2006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授權香港在深圳境內的深圳灣西部通道口岸港方口岸區,實行全封閉管理,即實施香港法律,並由香港執法人員管理,深圳灣西部通道實施“一地兩檢”,香港將司法管轄權向大橋深圳段延伸,直插內地沿岸而後落地,內地以租賃形式,向香港批出這塊土地的使用權五十年(注21)。儘管只是口岸通道的租賃,但可以說是“橫琴-澳門模式”的雛形。
(2)發展狀況:
a.澳門大學租借橫琴土地方案(注22)的成功
“橫琴-澳門模式”真正實踐成功的案例,就在於澳門大學租借橫琴土地方案之上。200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10週年紀念當日,澳門大學正式在橫琴破土動工。此一僅僅佔了橫琴島全島面積1%的澳門大學新校區,是澳門特區政府以1.5億美元的土地租金,支付給廣東省珠海橫琴島用地的使用權,其租賃期自新校區啟用之日始,至2049年12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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