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修改為: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15000元的
5
2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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