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文彬:檢察官的角色應正確扮演
司法改革是一條漫漫長路,可是過去的改革往往沒有對症下藥,所以效果不彰。比方說,搞所謂金字塔化的審判體系,要把重心放在一審,而把二審、三審界定為“事後審”,儘量不要再讓翻案。現在問題是,那個“一審”足夠讓人民信賴嗎?如果“一審”的品質沒有加強,沒有改善,你把“一審”看得那麼偉大,二審、三審都動不了它,那問題又來了,“一審”判錯了就沒辦法補救了。
所以,這個眉角,還是要回到“人”,“一審”的審判品質能不能達到讓人民信賴的程度非常重要。一審法官判決後,讓我們百分之九十九的人都信賴它,於是才能不讓二、三審來推翻它。
改革是理想,而且改革之路是漫長的,但是有些是馬上可以做的。
比如說,今天我們法院為甚麼案子那麼多?法官都辦不完,所以裁判品質就不好。案子多的原因,也可以從“案源”來瞭解。若用立法來限制人民上訴是不對的,本來可以上訴第三審的,後來刑事訴訟法改為不得上訴第三審,現在很多案子都不能上訴第三審了;而一審上訴二審,又加了一個“具體理由”的要件,沒有“具體理由”就程式駁回。我覺得改革的眉角都不對。案子那麼多,其實檢察官角色扮演是一個問題。
過去我們談司法改革都偏重於法官審判體系,其實照我們的刑事訴訟法,檢察官的角色如果扮演好,案子不會那麼多。刑事訴訟法開宗明義第二條就規定,檢察官作為一個實施刑事訴訟程式的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檢察官並不是當然站在被告的對立面。所以,刑事訴訟法翻開來看:檢察官可以撤回起訴,也就是起訴錯了可以撤回,撤回起訴視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可以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檢察官可以為被告之利益聲請再審;檢察官可以為被告之利益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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