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法律規定得很好,可是我們看看司法實務運作,調查一下現在一年有幾件檢察官“撤回起訴”的案子?我看連一件都沒有。我有一次在士林地院刑庭辯論庭,看到一位女性的年輕檢察官,她論告時,說她“贊成律師的說法,本案該判無罪就判無罪”,讓我眼睛為之一亮。可是我覺得,她這樣做固然已經很難能可貴了,然而她為甚麼不乾脆撤回起訴、不要讓法官再辛苦地寫無罪判決書呢?不過她能夠做到這樣已經很不錯了,應該肯定她。
所以我說,檢察官的角色,如果能夠確實照刑事訴訟法來做就好了。實務上可以鼓勵檢察官撤回起訴、撤回上訴。我的印象中,大家都把地檢署的執行檢察官當作養老的職位,認為這個位置沒甚麼作用。執行檢察官就是把判刑確定的被告發交執行,其實我覺得,要扮演好一個好的執行檢察官角色,應該去聽聽這位受刑人怎麼講;如果他在你的面前還一直喊冤,你作為執行檢察官,就要傾聽而好好地再去看卷,看他講的是不是有道理;如果有道理,可以幫他聲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也就是說,執行檢察官可以做這個平冤的事情,而不只是當作養老的位置。
好好的發揮刑事訴訟法第442條的規定,檢察官發見有非常上訴的理由,可以檢卷呈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可是我看實務上,這法條一年也用不到一次。檢察官的角色,並不是判無罪就當然要上訴,反而是判太輕了要上訴,判無罪不一定要上訴。檢察官的角色好好正確地扮演,也就是扮演“勿枉勿縱”的正義角色。
剛才有人說,或許程式上“勿枉”比較可能;“勿縱”有的時候比較可能會“縱”。可是,我認為,在程式正義上應該是“寧縱勿枉”。
總而言之,司法改革,很多事可以馬上做,只要知道它的“眉角”;但由於政治人物往往比較喜歡操短線,對於不能立竿見影的司法改革較不熱衷。因此,今天中評社舉辦這樣的座談會是很有意義的,因為只要有輿論的壓力,有人民的呼喚,政治人物就不敢怠慢!
蔡俊有:我簡單的說一點,就是司法已經有長足的進步,只要司法人員的品質能夠得提升,司法的前景是非常光明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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