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百萬買名酒事件涉嫌的金額,已經遠遠超過這個數額,屬於特大經濟案件。
《刑法》第383條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那麼魯廣餘百萬買酒案是中石化能夠處理的嗎?很顯然這類案件應該由檢察院、法院等獨立司法機構介入。
百萬酒錢如何入賬?中石化涉嫌財務造假
百萬買酒的財務賬是怎麼處理的?中石化沒有公布。數百萬元對於年銷售上千萬元的中石化來說,可謂九牛一毛。問題的核心是九牛一毛會令中石化一場尷尬,甚至涉嫌財務造假。
廣東石油百萬買名酒事件,很早就被中石化內部員工舉報。2010年10月,這份舉報就到了廣東石油的上級主管部門中國石化油品銷售事業部手上。其時,中石化內部正在進行“小金庫”專項治理運動。
2009年7月24日,中共中央紀委出台的《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文件中指出:“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指侵占、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未在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列收列支和私存私放的各種資金。其主要來源包括,以各種名義挪用、轉移國家預算內、預算外收入;截留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和其他收入;高價倒賣、非法牟取價差收入;一些經濟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侵占、截留罰沒收入。
“小金庫”的顯著特征是化大公為小公、化小公為私分,把國家公款變為單位內部掌控和可以隨意支配的“私房錢”,為禍甚烈。它不僅導致會計信息失真,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國家財政收入和國有資產的流失,嚴重影響國家機構的運轉效率,還是誘發和滋生一系列腐敗現象的溫床和“財政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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