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也許以為訴訟是保障公義的必需程序。對於部分社會問題,這的確是對的,但廣義來看,我卻沒有這麼樂觀。香港的法官和律師絕大部分都沒有受過嚴格的經濟學和社會科學訓練,對涉及基建項目誰對誰錯的判斷力,老實說,我沒有信心,因為我即時可想到不少錯判的例子。
十多年前,我讀過兩份經濟學家寫的學術報告。他們根據世界各國的數據進行實證研究,不約而同地發現,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一個國家的律師人數比例愈高,當地的長期經濟增長率便愈低!律師的工作部分與捍公義有關,值得我們尊重,但部分則涉及利用技術問題替自己的客戶謀取利益,這正是經濟學中的所謂“尋租活動”,與公義風馬牛不相及。律師數目愈多,尋租活動也會愈普遍,社會中的浪費也愈大。
成本效益定量分析
美國的訴訟官司,眾所周知,多如牛毛,對其經濟長遠發展頗有問題。但美國人不是笨蛋,早在大半個世紀以前,法庭便引入了大量經濟學原理作判案的根據,直至今天,美國法庭引用的文獻中,竟是經濟學的文獻占最多。經濟學是分析與界定利益的重要工具,所以美國的一些判案雖不致於無可爭辯,但從經濟角度看,有板有眼的也數不在少。至於香港,若走上事事把問題推向法庭的道路,法律界根本沒足夠的知識和能力應付,我相信錯判和浪費會不斷出現,司法制度的聲譽會蒙受損害,真正的公義更難保障。香港的法律界應有自知之明。
話說回來,機管局若要減低潛在的政治和訴訟風險,最好的辦法還是小心做好第三條跑道的研究報告。這條跑道涉及巨大金額,是否建造,便絕不能只靠印象或高呼與其他競爭城市決一死戰的口號便足夠。我們必須把這條跑道的成本和效益作出仔細的定量分析。若總體社會效益大於總體成本(包括對環境的影響),社會便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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