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光亮案被省紀委公之於眾後,面對6500萬元的家庭存款以及7500萬元的被追回贓款,人們不禁發問:一個最高官至副廳級的幹部,何以家財過億?
記者調查得知,具有經濟核算師資格的楊光亮幾乎把“做官”變成了“做生意”,不僅瘋狂收受“紅包”,還大肆索賄受賄,更把貪得的贓款變成本錢,讓不義之財也“保值”“增值”——參股分紅,炒房炒股,甚至放高利貸獲取暴利。
據楊光亮交代,從1987年任電白副縣長開始,每年收受的“紅包”約100萬元,任電白縣縣長、縣委書記期間,每年收受三四百萬元,任茂名市副市長期間,每年收受120萬元,任茂名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期間,每年收益約350萬元。自1987年任副縣長至今收受的“紅包”總計約5000萬元。
門道二:大肆索賄受賄解封20畝土地收了650萬
在茂名官場有著“大鱷魚”之稱的楊光亮,顯然不能僅僅滿足於收受“紅包”,他還利用職權大肆地索賄受賄。
1993年至2009年,楊光亮在擔任電白縣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茂名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電白縣某公司獲得電白縣那站新村兩塊共300畝土地用於開發房地產,先後收受該公司總經理岑某賄送的22萬元。
楊光亮在解決茂名市茂南二建土地糾紛案時,擔任調解人,通過受人請托協調解封一塊20畝的土地,楊光亮收受了相關三方賄賂共計650萬元。
楊光亮在其任職期間還收受了林某等16個單位和個人的賄賂款,數額巨大。
門道三:熱衷以贓生利幾十張借條涉案金額六千萬
生意人,老闆,經濟核算師……這些標籤,將楊光亮和其他腐敗分子區別開來。他深諳“以錢生錢”、“以錢生利”的門道,熱衷於把自己得來的不義之財用於投資和放貸,以達到賺取更多金錢的目的。
楊光亮似乎天生就是一個生意人。早在他擔任電白縣副縣長時,就以收受的不義之財購車承包電白至茂名客運專線來賺錢。到茂名當上副市長後,他又以50萬元參股茂名華海酒店,從2005年至案發,僅4年就分紅40萬元。
楊光亮還熱衷於炒房,從1997年到2007年,他以本人真、假身份證的名字以及親戚、情婦等人的名字先後在茂名、廣州、珠海購入房產14套,並在茂名和深圳購地自建房屋兩套用於出售或出租,截止案發時已售出房產5套、自建房1套。
楊光亮還將非法所得的巨款交給情婦劉某,讓其代理購買了大量的股票、基金、國債等,自己在背後遙控指揮,投資生利。放貸生利也是楊光亮以贓斂財的主要手法。辦案人員在起獲的贓物中發現了幾十張借條,涉案金額達6000萬元,利息高出銀行貸款數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