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範正榮,上海市靜安區建設總公司生產科科長,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2.湯士剛,中共黨員,上海市靜安區建設總公司安全設備科科長,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趙雨時,上海靜安置業設計有限公司設計主管、黨支部委員,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4.龔曉棟,上海靜安置業設計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靜安建築裝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本部第二黨支部書記,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5.張慎娣,上海靜安置業設計有限公司董事長、上海靜安建築裝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陳邱良,上海市靜安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黨支部書記,兼任上海市靜安區建設工程服務中心主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7.張伯餘,上海靜安置業集團公司上海巨星物業有限公司總經理、黨支部副書記,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8.封良培,中共黨員,靜安區江寧路派出所消防民警,建議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孔寅翼,中共黨員,靜安區江寧路派出所副所長兼執法辦案隊(責任區刑偵隊)隊長,建議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10.倪彥雯,中共黨員,靜安區消防支隊防火監督處參謀,建議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11.白玉奇,靜安區消防支隊防火監督處處長、黨委委員,建議給予記過的行政處分。
12.唐亮,中共黨員,靜安區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靜安區安質監站)安監室主任,建議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3.柴光成,靜安區安質監站副站長、黨支部書記,建議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4.張永新,上海市靜安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總監理工程師,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5.邵振丁,中共黨員,靜安區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主任、靜安區建築市場管理所所長,建議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6.周正,中共黨員,靜安區建交委建築建材業管理辦公室主任,2010年10月兼任靜安區安質監站站長,建議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7.張常慶,中共黨員,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副站長,建議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8.曾明,中共黨員,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上海市建交委)建設市場監管處(市建築市場管理辦公室、市建材市場管理辦公室)處長、稽查辦公室主任,建議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19.蔣曙傑,上海市建交委副主任、黨委委員,分管建設市場監管處(市建築市場管理辦公室、市建材市場管理辦公室),建議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0.黃融,上海市建交委主任、黨委副書記,建議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21.朱德富,中共黨員,靜安區江寧路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兼社區管理工作部部長,建議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2.張金生,靜安區江寧路街道黨工委副書記兼平安工作部部長,建議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3.王國平,靜安區江寧路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建議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24.陳靜薇,靜安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建議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25.徐孫慶,靜安區委常委、副區長,建議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6.張仁良,上海市市委委員,靜安區委副書記、區長,建議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7.龔德慶,上海市市委委員,靜安區委書記,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8.沈駿,上海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建議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