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涵蓋省部級黨政領導幹部
問:根據“十二五”審計工作規劃,經濟責任審計將全面覆蓋包括省委書記、省長、檢察長等黨政一把手。能否介紹一下這方面的情況?
答:2010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對經濟責任審計對象作了進一步明確,同時對審計範圍進行了擴展,涵蓋了從鄉鎮級到省部級的黨政領導幹部,以及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具體包括: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正職領導幹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按照這一要求,中紀委、中組部、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和國資委等六個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貫徹實施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意見》,並在審計署“十二五”審計工作發展規劃中作了具體要求。
截至2010年,審計署共審計了151名省部級黨政領導幹部和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積累了一些經驗,對於加強幹部管理監督、推動黨風廉政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等方面也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由於這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審計工作,在國際上沒有先例可循,還需在不斷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摸索規律、穩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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