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銳案和李昌奎案太像了,都是在昭通判死刑,到高院改死緩,並且,連改判理由都驚人地相似。其實,無論是李昌奎還是賽銳,其罪行都比藥家鑫重,藥被執行了死刑,此二犯卻被判處死緩,明顯是法律適用的不公平,破壞了法制的統一和嚴肅性。
但有人說了,李昌奎案、賽銳案與藥家鑫案不同,是“情感糾紛”,藥是針對不特定的人殺人。那麼,好了,我再提供另一個現實發生的案例,一個雲南高院法官的北京同行判決的案例。
2007年12月,因猜忌妻子有外遇,北京男子吳某勒死妻子後焚屍滅跡。一審法院以“吳某能夠如實供述犯罪行為,且其家屬賠償了被害人親屬部分經濟損失”及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為由,對吳某判處死緩。檢察機關明確認為,對於發生在家庭內部針對親人的犯罪,僅僅因為是婚姻家庭中引發的案件就從輕處罰,不但與法律精神不符,對被害人也是極大的不公平。北京高院認定抗訴有效,二審改判吳某死刑,並且玫階罡叻ㄔ旱暮俗賈葱小?/P>
北京這起案例與李昌奎案、賽銳案比較相似,都是所謂的“情感糾紛”案件,都有自首或者坦白的情節(雲南兩起是自首,北京一起是坦白,自首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坦白是可以從輕),都沒有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同樣是“情感糾紛”案件,為何在北京的就是死刑,在雲南是死緩?
不錯,最高法院是出台了“因民間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鄰里糾紛引發的案件,適用死刑要十分慎重”的刑事政策。但是,最高法院並沒有說,這一類案件就一定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是要根據具體情形區別對待。顯然,雲南高院將最高法院的刑事政策當作了免刑牌,而北京高院並沒有這樣認為。其次,所謂“民間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鄰里糾紛”的案件適用死刑要慎重,那是因為這些案件往往是事出有因,雙方都有過錯,針對的是特定的人。無論是李昌奎案、賽銳案還是北京吳某案,被害人並沒有過錯,罪犯是無理取鬧且手段極為凶殘,從輕根本沒有理由。北京檢方和高院準確地指出“僅僅因為是婚姻家庭中引發的案件就從輕處罰,不但與法律精神不符,對被害人也是極大的不公平”。
所以,審理李昌奎案與賽銳案的二審法官,如果對於民眾強烈的質疑想不明白,不妨向北京檢方和北京高院請教。如果請教仍然得不出答案,那最高檢要用抗訴、最高法院要用再審的方式,教育他們想個明白。(時間:7月22日 來源:揚子晚報) |